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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德勇:秦始皇与儒学(2)

2019-12-12 09:56 来源:中国南方艺术 阅读

二、“偶语《诗》《书》者弃市”的确切语义

在《生死秦始皇》一书中,我把西汉时期以前人们所说的“偶言”、“偶语”解作“寓言”,用以说明汉代及其以前“小说家”的性质和主要特征,借此判明北京大学所藏《赵正书》相关纪事的“说事儿”性质。

顺藤摸瓜,在这一研究过程中对“偶语”的一词的判读,还会把我们的认识带入一个更为重大、或者说是更为影响中国古代总体政治进程和文化面貌的历史事件——这就是它将促使我们由一个实实在在的切口深入下去,看看秦始皇对待儒生和儒学到底是怎样一种态度?

看到“偶语”这一词语,稍稍读过一点儿《史记》并且也关注秦汉史事的人们,大概都会联想到前面谈到的《秦始皇本纪》中李斯那段“别黑白而定一尊”的奏语,特别是其中“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那句话。

“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这句话,虽然世世代代的读诗人,几乎无人不知,无人未尝诵读,但这句话说的究竟是什么意思,前人似乎都是语焉未详,现在还需要悉心斟酌。

在现在通行的三家注本《史记》中,我们可以看到,南朝刘宋时人裴骃的《史记集解》引述东汉人应劭的注解是:“禁民聚语,畏其谤己。”但“偶语《诗》《书》”何以就成了小民“聚语”,应劭并没有做出清楚的说明。至唐开元年间人张守节撰著《史记正义》,才具体落实“偶语”之“偶”的涵义说:“偶,对也。”

实则在《史记·高祖本纪》中也还可以看到相关的记载:

汉元年十月,沛公兵遂先诸侯至霸上。……召诸县父老豪杰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吾与诸侯约,先入关者王之,吾当王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诸吏人皆案堵如故。凡吾所以来,为父老除害,非有所侵暴,无恐!且吾所以还军霸上,待诸侯至而定约束耳。”乃使人与秦吏行县乡邑,告谕之。秦人大喜,争持牛羊酒食献飨军士。

在“偶语者弃市”句下,裴骃《史记集解》引述应劭语曰:“秦禁民聚语。偶,对也。”看到这一注解,才让我们恍然大悟,张守节释“偶”为“对”,乃是本自应劭的旧注,即应劭所说的“聚语”,实际上源自“相对而语”,“偶语”就是“对语”。

《史记·高祖本纪》所说关中父老苦遭受的“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这些虐政,本是源自由李斯奏请、始皇帝批准施行的“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那两大基本维持社会稳定的措施;换句话讲,也可以说是那两大维持社会稳定措施的简缩版。

古人、今人都是人,陕西人、河南人、安徽人和北京人也还都是中国人,所以,在用相对简略的话来表述比较复杂的内容时,应是省略次要的辅助性内容而保留最核心的关键性词语,神智大致正常的人,话都应该是这么个说法。也就是说,《史记·高祖本纪》这一简缩版本告诉我们,与省掉的《诗》《书》相比,“偶语”一词更能体现这句话的内在涵义。

假如像应劭以来包括张守节在内以至今天绝大多数人通行理解的那样,把这个“偶语”(或“耦语”)理解成“对语”,亦即面对面地说话,那么,不管是就其狭义而论,是指一对儿人四只眼睛两张嘴直冲着对方讲,还是再稍微引申一下,是指三位以上那么一拨人围成个小圈子后口眼结合对着这圈子上任何一个人讲,刘邦讲给关中父老听的这句话,也都太不可思议了。因为秦始皇乃至秦二世要是真的这么管控社会,那么除了他们父子俩儿像齐奥塞斯库一样站在高台子上训谕子民,其他人就只能对着墙角自言自语,谁都不能和别人说话了。——这当然是绝对不可能的,不仅当时不可能,即使是后来在1984年的第一空降场也是绝对不可能实行的:哪怕是极端集权的体制,终究也有不可逾越的极限。事实上,检读《史记》可知,在秦始皇颁布所谓“偶语者弃市”这道诏令之后,人们还是面照会,话照讲,并没有受到严酷惩治的情况。所以,这样讲,未免太宽泛了,是会引发严重歧义的,话,没这么个说法。

“偶语者弃市”,连老大哥都不会做,那么“偶语《诗》《书》者弃市”呢?首先,问题不能这么看。因为刘邦谈话的重点,是赵家人不让别人“偶语”,而不是禁止世人谈《诗》论《书》。再说若是把“偶语”解作“对语”,即使“偶语《诗》《书》者弃市”,同样也是根本不可能的;更何况像应劭那样以为“偶语者弃市”是因为“秦禁民聚语”,就更是怎么也无法想象的事儿了。

这是因为《诗》、《书》是儒生的基本读物,不读《诗》、《书》就算不上是儒生。

就在秦始皇依照李斯上述提议诏命天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的下一年,也就是秦始皇三十五年,因秦始皇大规模妄杀无辜,弄得人心惶惶,才导致侯生、卢生这些方术士相与为谋,不仅妄议朝政,还同时放肆地贬斥当朝皇帝赵正,结果引发了“坑儒”的灾难,这就是前面引述过的那一大段《史记·秦始皇本纪》的记载。

在探讨“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这句话时,《史记·秦始皇本纪》这段文字,值得我们重视的内容有两点:一是秦廷常设“博士”七十人,在发布“偶语《诗》《书》者弃市”这一诏命之后,这一职位和员额配备,并没有任何变动,而这些博士,都是儒学博士,例如后来帮助汉高祖刘邦设计开国礼制的叔孙通,就是这这七十博士之一。二是按照长公子扶苏的说法,当时秦始皇所要坑掉的“诸生”四百六十余人“皆诵法孔子”,即如前面所论,这些人都是儒生。

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重审前面引述的那一段《史记·秦始皇本纪》的内容,我们就可以肯定,在“偶语《诗》《书》者弃市”这道诏令发布之后,仅仅是在帝都咸阳,聚集的儒生至少就有四百六十余人,而这四百六十余人不过是在包括咸阳在内全国各地为数更多的儒生当中被秦始皇认定犯下“为訞言以乱黔首”大罪的那一小部分人而已。秦始皇“坑”掉这四百六十余人之后,剩下的那一大群至少在表面上还效忠于大秦、谀颂这个统一大帝国的儒生以至“文学博士”, 包括博士叔孙通和他的弟子在内,直到秦廷倾覆之际,依然是饭照吃,觉照睡,当然更重要的是,依照他们的职业本分,书也要照样读,学也要照样讲。

司马迁的父亲老太史公司马谈,在论述儒家“要指”亦即根本宗旨时讲述说:“儒者以六蓺(艺)为法。”(《史记·太史公自序》)因而若是借用康有为的话来讲的话,这些儒生和“文学博士”,“其人皆怀蕴《六艺》,学通《诗》、《书》”(康有为《新学伪经考》之《秦焚六经未尝亡缺第一》)。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而其读书讲学的具体内容,当然也只能是《诗经》、《尚书》等《六艺》之学。

那么,这些人怎么讲学呢?怎么相互交流、相互切磋呢?甚至相互间怎么说话呢?须知那时候“经之授受,不箸竹帛,解诂属读,率皆口学”(清汪中《述学·内篇》卷三《贾谊新书序》);人们又还没有手机,没法发微信;使眼色、打手势,也传递不了《诗》《书》等儒家经典所蕴涵的复杂的信息。没法子,只能见面交谈,而这也就是应劭、张守节辈所说的“对语”。可要是一见面说上两句“窈窕淑女,君子好逑”,就会惨遭“弃市”,甚至只要面对面地说话就会遭受“弃市”的处置,那么,谁还会干这份倒霉的差事,岂不早就像叔孙通后来所做的那样“一走了之”了呢?

当年郭沫若先生在国民党大陆政权行将崩溃之前写下的那首《三十七年七月偶成》诗,咏叹云“偶语诗书曾弃市,世间仍自有诗书,周厉当年流彘后,卫巫勋业复何如”,援用的也是应劭、张守节的旧解。

这样的诗,虽然是有为而发,但作为抨击黑暗专制体制的呐喊,实际具有永恒的社会价值;况且后世独裁者的言论控制,实多有胜出于嬴秦赵正之处。不过著名历史学家写出这样的诗句,却并不符合当日的实际情况。大秦朝廷里既然养着那么多儒生和“文学博士”,李斯的奏议中也只是说“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后来在秦二世当政时期,他还劝谏二世皇帝说“放弃《诗》、《书》,极意声色,祖伊所以惧也;轻积细过,恣心长夜,纣所以亡也”(《史记·乐书》),这也就意味着单纯地诵《诗》读《书》是符合朝廷所推崇的社会道义的,“博士官”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合法地收藏和利用“《诗》、《书》、百家语”的,因而也就绝不会禁止他们聚谈《诗》、《书》,更不会定下如此残酷的“弃市”之刑对其加以惩治。

我们研究历史,既不是写诗,也不是评事儿论事儿,首要的任务,乃是揭示史事的本来面目。

应劭、张守节以至现代学者郭沫若等人对“偶语《诗》《书》者弃市”这句话中“偶语”的理解既然荒谬不合情理,我们就只能另辟蹊径,寻找它的正解。如同前面所说,“偶语”与“偶言”这两个词语,都可以看作是“寓言”的不同写法;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寓言”的原始写法。那么,移用这一语义,来解释“偶语《诗》《书》者弃市”这句话,会不会更为妥当一些呢?

由“寓言”这一语义出发,来解读“偶语《诗》《书》”的语义,就是借用《诗经》和《尚书》等典籍来说事儿。我们重看一遍李斯进上“焚书”之策时开头所讲的那一段话,应能很容易看出其中的端倪:

五帝不相复,三代不相袭,各以治,非其相反,时变异也。今陛下创大业,建万世之功,固非愚儒所知。且(博士齐人淳于)越言乃三代之事,何足法也?异时诸侯并争,厚招游学。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工,士则学习法令辟禁。今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丞相臣斯昧死言:古者天下散乱,莫之能一,是以诸侯并作,语皆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之所建立。(《史记·秦始皇本纪》)

接下来,李斯这厮才讲出“别黑白而定一尊”云云那样一些话。换句话来讲,就是开头这段话乃是李斯后面那一段话所针对的具体内容,特别是其中“今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以及“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之所建立”这些话,而“诸生”们讲说这类话,必然要包含大量凭借《诗》、《书》等儒家典籍来说事儿的内容。他们念的就是这些书,学的、讲的都是这些书里的学问,脱口而出的就是这些书上写的事儿,关键,是不能借书说事儿,亦即借古讽今,“以非当世”,并且“惑乱黔首”。

这样看来,我把“偶语《诗》《书》”理解成借着《诗》《书》这个由头来说事儿,就应该是比较合理的了;同时,刘邦把这句话简化成“偶语者弃市”也应该是一种很简练的表述了,因为它保留了“偶语”亦即说事儿找事儿这项核心内容。过去颇有一些学者,因尊奉应劭以及张守节等人的旧解,未能合理地理解“偶语《诗》《书》”的本义,从而对“偶语《诗》《书》者弃市”这一禁令发布之后仍有那么多儒生被秦始皇坑掉,感到大惑不解。譬如宋人王应麟就是如此。尽管他翻来覆去费很大力气对此做了一番解释,可是却越说越糊涂,怎么也没能说清事情的原委(王应麟《通鉴答问》卷二“坑诸生”条)。

总之,秦始皇“焚书令”中“偶语《诗》《书》者弃市”这句话,并不是禁止人们相对而语或是相聚而谈《诗经》、《尚书》等儒家经典,而是要禁绝那些别有用心的人、特别是那些无良“公知”,借助《诗经》、《尚书》等书来说事儿;决不能让这些人借古讽今,“以非当世,惑乱黔首”,破坏祥和稳定的生活生活。后来,在秦二世时,在秦廷七十位儒学博士当中有一个名叫“正先”的家伙,以“非刺(赵)高而死”(《汉书·京房传》并唐颜师古注引孟康语),就是因“以非当世”而招致杀身之祸的一个典型事例。

三、儒学是备受秦始皇尊崇的官学

前面已经阐明,秦始皇要严厉禁止其肆意妄为的,只是那些拿《诗》《书》说事儿的狂人妄人,并不是奉公守法的好学人,特别是他们都不是宅心仁厚的老实儒生;赵正不得不痛下狠手坑掉的,也只是经过高级执法人员御史严格按照国家既定的法律程序亲自审问定罪的那些儒生,他们一个个也都对所犯下的“为訞言以乱黔首”这一弥天大罪供认不讳。这样看来,遵纪守法的儒生,似乎并不会受到秦廷的迫害。在所谓“焚书”方面,也不是特别要禁绝儒家的典籍,而是将民间那些“诸有文学《诗》、《书》、百家语者捐除去之”,或者说“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也就是说,除了同时焚毁存在于民间的包括儒家、法家在内的百家之语,并没有特别严厉地禁绝儒家的著述。与此相反,秦始皇还特别网开一面,特别准许朝廷设置的博士官可以藏弆“《诗》、《书》、百家语”。

事实上,认真研读《史记》相关记载,我们可以看到,单纯就一种思想学说在朝廷中的地位来说,秦廷不仅没有禁绝儒学,也没有压制儒学,而且还十分尊崇儒学。

如谓不然,请看秦廷设置的七十位博士。前面我已经数次谈到,这七十位博士,就其“学科归属”来说,都是儒学博士。不过今天在这里特别谈论秦廷对待儒学的态度时,对这一点还需要再适当予以申说。

为什么还要特别说明这一问题呢?这是因为在《史记》当中对这一问题并没有十分清楚的、直接的记载,后人的阐释也大多语焉不详。前面我反复谈到它的“儒学”属性,可以说实质上只是我个人的一个认识而已。现在,我既然特别要举述这七十位博士来作为典型事例,来论证儒学是备受秦始皇尊崇的官学,就不能不更加具体地证实清楚这一判断。

首先,透过叔孙通这位秦廷博士的实际经历,我们可以看出,当时所谓“博士”,是从儒生中选出的,所以他们应当就是传习儒学的学者,而所谓“儒学”,当时在很大程度上又可以以“文学”称之。仔细审度《史记·秦始皇本纪》秦始皇颁布焚书坑儒令时的相关记载,可知秦廷的博士皆应出自儒学,这一点应该没有什么异议。过去元人马端临乃断然指明“秦以儒者为博士”(见马端临《文献通考·经籍考》),至近时洋博士胡适也说“大概秦时的‘博士’多是‘儒生’”(说见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卷上),做出的也是大体相同的判断。

其次,是《史记·封禅书》记载秦始皇东巡,“征从齐鲁之儒生博士七十人,至乎泰山下”,议论登封泰山事。这里所说“儒生博士七十人”,明确点明这些“博士”乃是出自“儒生”,或者说他们都是身为“儒生”。因为如前引《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记,秦廷总共就为博士设置七十名员额,可知秦始皇这次东巡,他们是悉数奉诏从行,所以《史记·封禅书》这一记载,可以说是秦廷博士所有成员都是儒学博士的铁证。

《史记·儒林列传》载“陈渉之王也,而鲁诸儒持孔氏之礼器往归陈王。于是孔甲为陈渉博士”。这位孔甲是孔夫子的八世孙孔鲋,“甲”是他的字(《史记·儒林列传》裴骃《集解》)。孔鲋为陈胜作博士这一事件,也可以看作是张楚沿承秦制的一个事例,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秦博士的儒学属性。

观司马迁之父司马谈在概括诸家学说特点时,曾指出儒者之学系以“博而寡要”著称于世,盖因“儒者以《六蓺(艺)》为法,《六蓺(艺)》经传以千万数”,以至达到“累世不能通其学”的程度(《史记·太史公自序》)。若此,非“博”而何?前面我说知识丰富是儒家与其他诸家学说相比独有的特色,或者说在当时诸家学说之中只有儒家才具有丰富的具体知识,说的也就是儒学之“博”。这一点,乃是“博士”这一头衔同儒学学术内涵的联系。

下面我们再具体查考一下叔孙通之外个别几位有史可征的秦廷博士,来验证一下上述认识。缪荃孙在清末写过一篇《秦博士考》,文中一一勾稽出大秦博士榜上那些略知行迹的人物。下面就以缪氏此文为基础,按图索骥,逐一展示其学术归属于次。

(1)伏生。《史记·袁盎晁错列传》清楚记载“伏生故秦博士,治《尚书》”,《史记·儒林列传》还具体记载说:“秦时焚《书》,伏生壁藏之。”《尚书》因赖之以传世。这当然是纯正的儒生。

(2)羊子。著有《羊子》四篇百章,见于《汉书·艺文志》之诸子略儒家类下,班固自注说明作者的身份是“故秦博士”。写出这种儒家著述的学者,当然是儒门弟子。

(3)桂贞。“桂贞为秦博士,始皇坑儒,改姓昋。其孙溢避地朱虚,改为炅。第四子居齐,改为炔。今江东多桂姓”(宋丁度等《集韵》卷七“十二霁·昋炅”)。此说若是属实,那么这位桂贞博士当然也是儒生,不然就不会因始皇“坑儒”而吓得落荒而走并改名换姓了。

(4)黄疵。《汉书·艺文志》诸子略名家类下列有“《黄公》四篇”,班固自注:“名疵,为秦博士。作歌诗,在秦时歌诗中。”这一黄疵,看起来似乎应属名家而不是儒家,但名家所言名实之学,或谓之“正名之学”,或径以“辨学”、“名学”称之,本是一种思辨逻辑之学,所谓百家诸子,无不赖之以为论说的基础,故先秦名家言论,今颇散见于诸子书中,《汉书·艺文志》叙“名家者流”内涵,乃谓“孔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并谓此乃名家所长,而这样的表述形式,也正体现出儒家同样重视名家倡行的“正名之学”。因此,撰著《黄公》的黄疵,未尝不可以是身属儒家的博士。这同西汉时人鼌错既学申商刑(形)名于轵张恢先所。”(《史记·袁盎晁错列传》),《汉书·艺文志》诸子略法家类下且著录有“《鼌错》三十一篇”,但同时又“以文学为太常掌故”,复从伏生受《尚书》(《史记·袁盎晁错列传》),在很多方面都显示出儒法兼通的综合性,是一模一样的道理。

(5)卢敖。《淮南子·道应训》载“卢敖游乎北海”,东汉人注释此书,以为“卢敖燕人,秦始皇召以为博士,使求神仙,亡而不返也”。案卢敖别见于东汉王充《论衡·道虚》篇,其事与《淮南子》所记约略相似,乃一遨游四方学道求仙之人,然两书俱未言及其人曾身为秦廷博士,也都没有谈到秦始皇令其寻求神仙之事。并观《史记·秦始皇本纪》,可知东汉人注释《淮南子》时,应是基于先入之见,误把《史记·秦始皇本纪》的方术士“燕人卢生”认作始皇博士,又将此“卢生”视作卢敖,于是便做出了上述注解。然而仔细斟酌《史记·秦始皇本纪》上下文义,此“卢生”身为方术士而绝非秦廷博士,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所以,我们并没有理由把这位卢敖认作秦之博士。

总之,这几位略具行迹可考的秦廷博士,大体上都可以认定为儒生,至少不能将其完全排除于儒学的群体之外。

在此需要稍加说明的是,《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始皇三十七年赵正东南巡行会稽之后从海上北航琅邪的途中,“始皇梦与海神战,如人状。问占梦,博士曰:‘水神不可见,以大鱼蛟龙为候。今上祷祠备谨,而有此恶神,当除去,而善神可致。’乃令入海者赍捕巨鱼具,而自以连弩候大鱼出,射之”。清人缪荃孙将文中“占梦”与“博士”连读为一句,以为秦“又有占梦博士”(缪荃孙《艺风堂文集》卷三《秦博士考》)。因占梦在《汉书·艺文志》中属数术略杂占类下,这意味着假若缪氏所说属实,则秦博士当包括方术士在内(所谓“方术”应当包括《汉书·艺文志》的“方技”和“数术”两个类别)。今案这段文字中“占梦”与“博士”两语,应如今中华书局点校本分属上下句,盖《史记·秦始皇本纪》下文复载秦二世三年,“二世梦白虎啮其左骖马,杀之,心不乐,怪问占梦。卜曰:‘泾水为祟。’二世乃斋于望夷宫,欲祠泾,沈四白马”,其句式一如此文,因知“博士”与“占梦”并没有从属关系,只是一时参与了解梦之事而已。

过去缪荃孙在追溯秦始皇所设博士的历史渊源时,曾经指出:“在秦前者,鲁、魏二国有之,《史记·循吏传》云‘公仪休者,鲁博士也,以高第为鲁相’;《班书·贾山传》云山祖父袪故魏王时博士弟子也,师古云‘六国时,魏也’。盖鲁称秉礼之国,魏文侯好学,曾师事子夏。二国之有博士,有由然也。”(缪荃孙《艺风堂文集》卷三《秦博士考》)由这一历史渊源,也可以看出,秦廷的儒学博士,正是在鲁、魏二国旧有制度基础上为大秦帝国设置的一项制度,而这一官位仅供儒学学士就职而不及其他诸子之学,亦诚如缪荃孙所说,乃“有由然也”。 至于汉承秦制,以儒士为博士,同样可以由其“下流”以上溯来左证秦博士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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