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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质疑天价艺术品 揭示拍卖市场黑幕(2)

2012-09-28 00:03 来源:新华网 阅读

    然而,记者从权威部门获得的数据显示,“保利”“瀚海”2010年已缴营业税分别约为2305万元、952万元,分别仅为理论值的25%、28%;记者随后在嘉德、匡时的《2010年企业年检报告》中发现,其当年“主营收入”分别约为3.4亿元、7500万元,分别仅为理论值的23%、16%。

    曾在保利工作的秦女士告诉记者,各拍卖公司2010年的佣金比例没那么高,故主营收入也没理论上那么大,“但买卖双方的佣金比例总和至少约12%”。可是,记者即便按此值计算,四公司的实际主营收入与据其对外公布成交额推算的佣金收入依然严重背离。

    “出现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要么涉嫌偷税漏税,要么涉嫌虚报成交额。”曾多次代理拍卖诉讼案件的艾连庆等律师认为,动辄上亿元“拍卖天价”的背后,潜藏着信任危机。

    对此,“北京匡时”董事长董国强等拍卖公司负责人道出他们的苦衷:“当前,大额拍品落槌后买家不付款的违约情况屡有发生,造成实际收入骤减,而我们无暇、无力对其进行漫长的法律追索。”

    然而,中拍协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认为,买家违约不能成为成交额虚高的借口,“因为数字虚高过大,‘违约率’也没那么高。”

    【内幕剖析】“天价拍品”背后的假拍黑幕

    “无论是送拍时虚假鉴定还是拍卖后虚报成交额,都说明拍卖市场存在假拍乱象。”张宁副会长解释说,“所谓假拍,包括三种情况:拍假,即拍卖赝品;拍卖公司刻意抬高评估价以收取高额佣金;委托方、拍卖方和买受方联手做局制造‘天价’成交额。”对此,董国强直言不讳地说:“假拍在拍卖界肯定存在,这是市场发展的现状。”

    文化部文化艺术品鉴定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陈兴保等官员认为,假拍的背后,程度不同地存在欺诈、自我炒作、洗钱行贿、贪污等不法行为。

    ——欺诈。全国政协委员、著名画家韩美林告诉记者,一些拍卖公司公然拍卖署名自己的伪作,越来越多倾其毕生积蓄买到赝品的买家纷纷找他控诉,甚至瘫在地上,他不得不为买家再创作一幅真品。韩美林多次发律师函要求撤拍赝品,但大都遭拒。“因为《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只要在拍前声明不保证拍品真伪,便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维说。

    ——自我炒作。“一些书画作者自卖自买,幕后雇‘托儿’以高价买回自己的作品,而这一高价将成为二次拍卖流通的参考价格。”收藏爱好者年泽昌说。     ——洗钱行贿。张宁副会长举例说:“有的行贿者利用拍卖平台,鼓动受贿者送拍家中的赝品,而后与拍卖方和买受人联手做局当真品拍得高价,从而把黑钱洗白、完成行贿。”

    ——贪污。“某国企负责人(买家)以企业行为投资竞拍艺术品,与熟悉的拍卖人和买受人事先达成私下成交价,而后在拍卖会对外哄抬拍价,从而贪污差价部分。”一位业内人士说。

    针对拍卖公司假拍等一些不法行为,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会长张延华告诉记者:“这些并非空穴来风。”她说,中拍协连续十年通过企业资质评定工作对拍卖公司的上缴税款、成交额等业绩情况进行评定,“但部分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参加,原因之一就是它的业绩真实性经不起检查”。

    张延华坦陈,我国约有250家具备文物拍卖资质的企业,但其中真正做得好的并不多。“对一些天价拍品,连专家都看不懂。有些人在利益的诱惑下疯狂了,纯粹出于对艺术热爱的买家越来越少,炒作概念、牟取暴利,严重背离了艺术的本源。”

    【反馈链接】艺术品拍卖乱象亟待重拳猛打

    “油画帝”等网民认为,假拍已成为中国拍卖市场发展的毒瘤,不仅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拍卖行业发展,而且对中国艺术品市场的判断易出现重大偏差。“政府部门管理缺位、行业缺乏透明度是假拍泛滥的罪魁。”对此,张延华会长表示,必须重拳整治拍卖市场中的乱象。

    据记者了解,国家文物局于今年发布《全国文物拍卖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强调要认真治理拍卖企业“知假拍假”问题,反思拍卖标的审核“管真不管假”的错误做法。

    陈兴保等专家建议,当务之急要建立艺术品评估体系,即成立国家级艺术品鉴定机构指导拍卖评估,由权威专家鉴定与科技检测相结合,并全程公证。同时,为保证鉴定的独立性,鉴定师不应与任何拍卖公司存在合同关系。

    张延华表示,日前中拍协已下文再次强调要求拍卖师谨慎执业,不参与各类企业超范围经营行为,但规范市场,光靠约束拍卖师还远远不够。她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对鉴定机构及专家的执业表现、各大拍卖公司的税收以及企业经营范围等情况进行认真考核。所有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的真实信息必须严格按照拍卖法要求留档,为追查拍卖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依据。

    针对网民“修订拍卖法”的建议,张延华表示认同,她建议首先必须修改拍卖法的适用范围:“拍卖法不应只管拍卖企业,不管拍卖行为,只有将卖、拍、买三方共同(都)纳入法律制约范围内,才有可能从根本上遏制拍卖乱象。”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认为,拍卖法应要求拍卖公司在成交后公开缴税凭证;第六十一条应补充“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若有证据表明拍品有瑕疵,可按一定方式退换”的内容;对虚假鉴定、联手做局等涉嫌欺诈行为,除民事责任外,须加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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