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南方来信 南方美术 南方文学 南方人物 南方评论 南方图库

南方人物

萧红半生尽遭白眼 临命以尚有半部红楼未写为憾

2012-09-28 09:39 来源:文汇报 作者:陈长林 阅读

  才女萧红,时乖命蹇,年方而立,撒手人寰,弥留之际,留下遗言:“我将与蓝天碧水永处,留得那半部‘红楼’给别人写了。半生尽遭白眼冷遇,……身先死,不甘,不甘。”这“半部‘红楼’”何所指?“好读书,不求甚解”辈多半会顺势想到《红楼梦》。盖《红楼梦》曹雪芹只写了前80回,可称“半部”,张爱玲著名“五恨”,其中一恨就是“《红楼梦》未完”。

  1985年10月,罗孚写下《萧红的骨灰》一文,文中披露柳亚子避居香港期间,与萧红结为忘年交,相继为萧红写诗10首,多为《柳亚子诗词选》所不收,而见于《磨剑室诗词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1月第1版)。1947年柳亚子到港访萧红埋骨灰处不得,写有七律二首,题为《十一月四日蕴山以车迓,偕翦伯赞、刘遐晖同游浅水湾,觅萧红女弟埋骨灰处不获,怅然有作》。内有“辛苦红楼成绝笔,咸阳烽燧正烧天”句,句后注云:“萧红临命以尚有半部红楼未写为憾,盖欲传长征后延京史记。曰‘红楼’者,赤都之隐语,非欲续曹雪芹书也”。按柳氏此说,革命色彩最浓,然恐非萧红“半部‘红楼’”本意。萧红是个“内观”和“自传体”型作家(葛浩文语),无论其成名作《生死场》,还是在港期间所撰《呼兰河传》、《马伯乐》,皆以本人生活经历为背景。而萧红对延安只停留在“虽不能至,心向往之”阶段,全无感性认识,说其念念不忘之“半部‘红楼’”便是想写一部“延京史记”,与其以往创作轨迹不符,逻辑上难以成立。

  葛浩文著《萧红传》(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出语谨慎,没有对萧红“半部‘红楼’”给出直接解释,只是在注释中写道:“这‘红楼’或许是她所计划写的长篇,如今无法得知。”萧红所以“身先死,不甘,不甘”,系确有许多东西要写,光长篇就欲写《晚钟》、《泥河》,前者反映哈尔滨女学生斗争生活,后者描述北大荒开荒生活(见端木蕻良《纪念萧红,向党致敬》)。至于骆宾基在《<萧红小传>订正版前记》中所说,萧红所欲写“半部‘红楼’”是指要续写冯雪峰《卢代之死》,其说更难成立。冯雪峰呕心沥血,历时三年完成了50多万字红军长征题材小说《卢代之死》初稿,“皖南事变”后冯雪峰被国民党宪兵逮捕,文稿也从此失落,后来重写未果,成为终生憾事。《卢代之死》既从未面世,自然谈不上“半部‘红楼’”,当然也无从续写。细味萧红“留得那半部‘红楼’给别人写了”语意,分明是自己已写了“半部‘红楼’”,今已无法续写下去,并非欲续写他人之“半部‘红楼’”。张爱玲恨“《红楼梦》未完”,也是恨书未能由曹雪芹本人写完。因此,萧红引以为憾、耿耿于怀之“半部‘红楼’”,只能是续写己作。据骆宾基《萧红小传》记载,萧红曾希望骆将其送到上海,“有一天我还会健健康康的出来。我还有《呼兰河传》第二部要写……。”这“《呼兰河传》第二部”理应是萧红心目中那“半部‘红楼’”。

  自20岁始,萧红就不得不逃离战乱,从哈尔滨、青岛、上海,到临汾、西安、武汉、重庆、香港,奔波一路,流浪半生。萧红流浪,不为“天空飞翔的小鸟”,不为“山间清流的小溪”,梦中也没有“橄榄树”在呼唤,只有呼兰小城风情——跳大神、唱秧歌、放河灯、野台子戏、娘娘庙大会……常忆常新,小城人物——老祖父、团圆媳妇、有二伯、冯歪嘴子……频频入梦。萧红人在异乡,心系故乡,烽火漫天,有乡难归,只能靠回忆往事来构筑一处精神家园,以解东奔西走之苦,以慰颠沛流离之魂。可惜当时中国大地,多受倭寇践踏,人们耳闻目睹,皆是炮火硝烟,对田园牧歌已经相当陌生。因此有评论家说《呼兰河传》乃一大退步之作,说萧红脱离群众和斗争,而对《呼兰河传》“有童话的美善,有社会诗的辛酸,有叙事诗的明朗,有散文的轻快,有民间歌谣的凄婉亲切,有乡土文学的多彩多姿”(台北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中心主任周锦语),根本无从领会,解读不敌误读。相反,萧红对自己这部巅峰之作,显得满有信心,特意在《呼兰河传》文前注明:“本书作者保留一切权益”,与其说是未卜先知(后来此书果有版权纠纷),不如说是萧红对这部心血之作情有独钟。居无定所,情感扑朔,唯有故乡往事才能充当“定心丸”,因此,萧红视《呼兰河传》“半部‘红楼’”,欲成全璧,尽在情理之中。

  大浪淘沙,珍珠晕彩。1999年香港《亚洲周刊》编辑部列出500多本参考名单,然后邀请海内外14名评委投票评选20世纪中国小说百强,《呼兰河传》名列第九。前八名分别是《呐喊》(鲁迅)、《边城》(沈从文)、《骆驼祥子》(老舍)、《传奇》(张爱玲)、《围城》(钱锺书)、《子夜》(茅盾)、《台北人》(白先勇)、《家》(巴金)。现实中呼兰河流入松花江,汇入黑龙江;萧红《呼兰河传》则使“呼兰河”汇入中国现代文学长河,波光粼粼永不枯涸。

0

热点资讯

© CopyRight 2012-2023, zgnfy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06009411号-2 川公网安备 51041102000034号 常年法律顾问:何霞

本网站是公益性网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对该部分主张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将采取适当措施,否则,与之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 移动端
  • App下载
  • 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