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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纪霖:国族、民族与族群:不容被混淆的三个概念

2017-12-14 08:43 来源:中国南方艺术 作者:许纪霖 阅读

  中国有包括汉、满、藏、蒙、回在内的56个民族,共同形成一个中华民族。此(56个)民族与彼(中华)民族都被称为民族,显然不是同一个层面、同一个意义上的民族概念。汉语在概念上的暧昧与笼统,长期以来造成了认知和政策上的众多混乱。作为“五族共和”中的民族,与作为“中华民族”的民族,还有众多1949年以后经过民族识别之后“发现”的小民族,各自究竟具有什么样的内涵,以什么样的确切概念表达为宜? 本文试图提出国族、民族和族群三个不同层次的概念,以试图厘清这一问题,并进一步探讨作为国族的中华民族建构的可能性途径。

  从原生性民族到现代国族

  民族这个概念从西文nation翻译而来。根据郝时远、黄兴涛和方唯规的研究,发现民族属于古汉语的词汇,用于表达宗族和夷夏之辩,王韬在1874年也偶尔用过“民族殷繁”一词,然而,作为与西文nation的对应概念,大规模、高频率地出现,乃是要到1895年戊戌维新之后,是从日文的汉字借用而来。那么,西文的nation,究竟意味着什么?

  现代意义上的nation,具有非常复杂的内涵,中文可以翻译为民族、国家和国民三个不同的概念。而民族与国家、国民相联系,即使在西方,也是一个近代以后的现象。nation的拉丁文字根是“出生”的意思.指的是出生于其中并与之有血缘关系的群体。接近于ethnic group(族群),这两个概念都是从希腊语Ethos(风俗)而来,意思是享有共同风俗习惯的一群人,他们是享有共同的历史、文化、宗教、语言和风俗习惯的大部落,比如犹太人、日耳曼人、罗马人等等。早期的民族不一定与国家有关,只是一个自然共同体。用英国历史学家霍布斯鲍姆的话说,叫做“原型民族主义”,其基础存在于一般民众的信仰、认知与情感,是区分“我族”与“他族”的笼统概念。这种原型民族主义并不足以创造出现代的民族国家。

  从原型的民族主义到近代的民族主义,是一个民族自我形塑、从自在的民族到自为的民族转型的过程。到底是先有民族,而是先有民族主义?这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民族主义理论的代表人物盖尔纳认为:不是民族创造了民族主义,而是民族主义创造了民族。而另一位更著名的民族主义理论家班尼迪克·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有一个著名的论断:现代的民族主义是一个想象的共同体,是为了适应世俗社会的现代性发展人为建构的产物。

  的确,一个现代民族的建立,需要自我的觉悟,一种被建构起来的自我认同和自我想象。没有对民族同一性的认知,无法建立一个近代的民族国家、形成国族的观念。非洲、东南亚的许多国家原先只是一些互不相干的部落,是欧洲殖民者将它们统一在一个殖民地国家之内。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这些殖民地人民在争取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的过程之中,必须将自己想象为是一个共同的民族,而非一个个分散的、原子化的部落或族群,因而这些从无到有所建立的国家的确如安德森所说属于“想象的共同体”,即通过民族主义的自我意识创建了现代的民族国家。

  然而,世界上还有另外一些国家,在历史上有自己悠久的民族传统,乃至有比较成熟的王朝或帝国形态,因此,这些国家的民族主义不是从无到有,而是从原始的民族主义转型为近代的民族主义。民族主义理论的另一位权威论述者史密斯强调,现代的民族主义不能凭空而来,只能在原有族群传统的基础上“重新建构”(reconstructed):“通常只要一个现代国族自认为拥有独特的族群历史,所谓“被发明的传统”,就会暴露出它事实上比较接近于过去历史的“重新建构”。族群的过去会限制“发明”的挥洒空间。虽然过去可以被我们以各种不同方式“解读”,但过去毕竟不是任何过去,而是一个特定共同体的过去,它具有明显的历史事件起伏形态、独特的英雄人物、以及特定的背景网络。我们绝对不可能任意取用另外一个共同体的过去以建构一个现代国族。”

  17世纪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确立了近代的国际关系,也奠定了“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原则。从此以后国家与民族建立了特定的联系,nation不仅是自然的历史文化共同体,而且也具有了国家的内涵,是一个与人为的政治制度(state)相联系的政治法律共同体。一旦民族与国家结合,那么nationalism不仅是民族主义的,也是国族主义的,即与民族国家的主权意识发生了密切的关系,同时也有特定的民族文化意识。正如盖尔纳所说:国族主义原则要求政治单元与民族单元必须重合一致,国家单元中的每一个人,都必须处于同一个文化背景,另一方面,同样文化背景的人应该住在同一个政治统辖范围之内,总而言之,是一个文化,一个国家。

  虽然在近代欧洲流行单一民族的观念,然而,就世界范围而言,也包括欧洲许多的民族国家,其国家内部不是只有一个民族,而是有多个民族,形成多民族国家(multi-national state),或者由多个族群共同构成一个国家。而nation最重要的乃是建构其内部的同一性(identity),不同民族与族群的居民应该拥有同一的身份与认同,这就是国民,于是,nation也拥有了第三种含义;国民。国民与公民不同,并非一个个体概念,而是一个与国家、民族在同一个层次上的集合概念,代表了民族国家内部拥有人民身份的整体,是“独一无二的主权人民”。在这个意义上,国民(nation)与人民(people)是同构的,英国作为第一个近代的民族,指的就是由全体英格兰居民所集合而成的人民。作为与民族同义词的国民,是“主权的持有者、政治团结的基础和最高的效忠对象”,一个国家的国民,不管是什么族群、什么阶级的成员,在同一个民族国家共同体之内,都被想象为是同质的、整体性的。

  于是,现代意义上的nation,具有了民族、国家和国民三重内涵,三者形成了三位一体的关系。然而,问题的复杂性在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只是观念形态的纯粹性,几乎所有的民族国家,其内部除了主体民族之外,还有少数族群,或者是有多个民族组成。也就是说,族群意义上的原生性民族,依然残留在现代民族国家内部,岂止是残留,这些原生性民族,将与现代民族国家长期共存,比如,土耳其的库尔德人,就是奥斯曼帝国解体之后残留在土耳其国家内部的少数民族,而在大不列颠联合王国,依然有英格兰、苏格兰和爱尔兰三个原生性民族。在欧洲和世界上,有些原生性民族,建立了单一的民族国家,成为了国族,但另外一些民族,或者民族中的一部分,依然留在某个民族国家内部,成为国族内部的少数民族,比如英国内部的北爱尔兰人,中国内部的蒙古族等等。

  于是,在语用学意义上,今天所用的民族概念,实际上有两类不同的民族,一种是与国家同构的民族(state-nation),可以简称为国族。另一种是原生性民族,与族群同根同源,只是在长期的历史演化中,因为拥有了高级的宗教或文明,具有了高于族群的、稳定的、不易同化的历史文化共同体形态,即使在民族主义的时代,依然寄生于现代民族国家之中。而与国家同构的国族,是近代民族主义的观念产物,有些是人为的主观建构,是“想象的共同体”;有些是从原生性民族转型而来,经过知识精英或官方的主观形塑,与现代的国家/国民高度一体化,是一个具有共同政治意志的国族。原生态性族古已有之,今后也将长期存在,而国族是近代国家的伴生物,只是一个近代的现象。如果不将这两类不同性质与渊源的民族区别开来,的确会在观念与实践层面造成很大的混乱。

  民族国家内部的三个层次概念系统

  那么,是否可以将这两类不同的民族分别命名,予以区隔?一种方案是,在一个民族国家内部,民族这一概念专指现代的国族,而在国族内部的各个原生性民族,既然在历史上与族群同源,那么就废弃民族的称呼,统统改称为族群。

  这个方案,有一个好处,乃是由国族专享民族的概念,比较接近欧洲民族观念的本意,民族与国家、国民三位一体,不容误解。而国族内部的各少数民族,由于改称为族群,可以断其制造国家、追求民族独立的政治冲动。然而,带来的问题也同样严峻,民族的自我意识一旦产生,会构成实质性的民族,很难被同化。如果将已经形成民族自觉意识的自为性民族降格为族群,会被认为是主体民族对自我的矮化,因为恐惧丧失本民族的本真性,而可能激发起更强烈的民族意识反弹。

  那么,有没有可能提出另一个方案,将国族、民族与族群加以区分,建立一个三个层次的概念系统呢?

  关于这三个概念的区别,英国民族主义研究的权威学者安东尼·史密斯对此有明确的界定。他首先指出了民族与族群的区别:“民族不是族群,因为尽管两者有某种重合都属于同一现象家族(拥有集体文化认同),但是,族群通常没有政治目标,并且在很多情况下没有公共文化,且由于族群并不一定要有形地拥有其历史疆域,因此它甚至没有疆域空间。而民族则至少要在相当的一个时期,必须通过拥有它自己的故乡来把自己构建成民族,而且为了立志成为民族并被承认为民族,它需要发展某种公共文化以及追求相当程度的自决。另一方面,就如我们所见到的,民族并不一定要拥有一个自己的主权国家,但需要在对自己故乡有形占有的同时,立志争取自治。”

  史密斯对民族与族群的区分,核心在于三点:是否有自己确定的居住疆域;是否有规范的公共文化;是否在行政治理上追求民族自决权。首先来看确定的居住疆域。一个能够称得上民族的群落,大多有自己的原住地,他们世世代代居住或活动在该固定疆域,成为当地的原住民,这与散布在各地的文化族群是有差别的。不过,史密斯也注意到世界上还有一些离散民族(diaspora nation)的存在,比如历史上的犹太人、亚美尼亚人等,他们与聚居民族不同,失去了自己的祖居地,散落在不同的国家。虽然离散民族并不是原生性民族的典型现象。

  一个文化历史共同体究竟是民族还是社群,关键是看究竟有没有高级的宗教或文明,族群很少有自己独特的高级宗教(而非民间宗教)或高级文化,甚至都没有自己的文字,他们缺乏精英的或经典化的“大传统”,只有以日常生活为背景的民间风俗“小传统”。族群很容易被拥有高级宗教和文化的民族所同化,成为这个大民族中众多小族群中的一个。而民族不一样,民族在长期的历史演化之中,孕育了自身的文化精英,书写了自己的历史、神话和诗歌,乃至产生或接受了高级的宗教或文化,成为本民族的精神灵魂。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族的产生就像国族的诞生一样,并非绝对的自然演化,它同样是由本民族文化精英自觉建构的主观产物。族群一旦凝聚为民族,拥有了自觉的民族意识,“小传统”就会提升为“大传统”,其文化就会固态化、精致化和建制化,发展出一套价值形态或宗教形态的高级文化,虽然有可能被其他民族在政治上征服,但很难被其他民族在文化上同化,这是民族与族群的核心区别所在。

  一个民族拥有了自己的高级宗教和文化之后,也相应有了与其文化相匹配的治理方式,虽然在某个帝国、王朝或国家的统治之下,但会有一种保持原来治理方式或政治自决的冲动。这种冲动未必会上升到独立建国的主权层次,却会要求享受独立的治权或相当程度的民族自决权。这也形成了民族区别与族群的重要特征。

  那么,民族与国族的区别何在?史密斯认为,尽管近代所建立的民族国家在理念上所追求的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事实上,对于大多数国家而言,实际上多多少少都是多民族、多族群国家,但他们渴望民族统一并且寻求通过调适和整合,将不同的民族与族群整合为统一的国族。所谓的国族,就是“多族群国家渴望民族一统并且寻求通过调适和整合将不同的族群变为统一的民族(但不是同质化)”。这意味着,国族与原生性民族不同,民族所追求的不一定是独立的国家与国家主权,而只是民族区域内部的政治自决,但国族却与拥有独立主权的民族国家密切相关,它所想象的是在一个民族国家内部,各种不同的民族和族群整合为与国家同等的同一个民族。对于那些多民族、多族群的国家来说,“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可能是奢望,但这一理念的真正蕴涵应该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即在国家内部通过经济和文化的融合整合为同一个国族,比如美利坚民族,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族,而是与近代的美国宪法和体制密不可分的、多种族、多族群整合为一体的国族。

  近代的民族主义(nationalism)所指向的,都不是那些一般人类学、民族学意义上的原生性民族,而是具有建国冲动的、与近代国家密切相关的国族。然而,晚清在从日本引进“民族”(nation)这个词的过程之中,并没有区分民族与国族的不同,日本是一个单一民族的国家,因此民族与国族具有高度的同一性,但中国历史上作为一个多民族的帝国,内部包涵着众多的民族与族群,正如王珂所分析的那样,因为在引进民族这个概念的时候,将仅仅拥有民族自决权的民族与拥有国家独立主权的国族混为一谈,由此埋下了延续至今的概念上的混乱和现实中的困境。

  族群、民族与国族,虽然是不同的概念,但在历史实践当中三者并没有严格的不可跨越的界限,而存在着相互转化的可能性。民族都是从族群发展而来,但并非每一个族群都会上升为民族。当若干个血缘、语言和文化相近的族群在长期的互动与交往中,意识到它们彼此之间的同一性,并创造了独特的文字、特别是诞生了自己的高级文化(神话、史诗和宗教)或接受了外来的高级宗教或文化之后,民族意识就此孕育。但这一阶段的民族只是原生性民族,虽然有政治自决的冲动,但并非每一个民族都有独立建国的要求。

  一个民族(nation)是否转变为与国家(state)结合的国族(state-nation),并非必然之途径,乃是有很大的或然性,要取决于不同的历史传统和政治法律背景。欧洲的“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观念,特别是族裔民族主义流行之后,使得欧洲产生了众多的单一民族的国家,许多少数民族具有强烈的建国冲动,试图从原来的主体民族所主导的多元帝国或民族国家中独立出来。然而,独立是否成功,并非由民族本身所能决定,主体民族的态度、国家的宪法规定和历史传统都是制约的因素。

  苏联帝国的解体,各少数民族得以从原苏联中独立出来建国,乃是有其特殊的原因,一方面,苏联宪法中各加盟共和国有退盟的权利,埋下了苏联解体的法理性种子;另一方面,当年国家内部的主体民族俄罗斯在叶利钦主导下,带头要求独立,苏联帝国就此寿终就寝。与此形成对比的是,俄罗斯联邦建立之后,其宪法中21个自治共和国不再有退出的权利,面对车臣的独立要求,主体民族俄罗斯在普京的领导下,对其分离势力采取了强硬的态度,结果就大不一样。同样的情形也发生在西班牙,巴斯克、加泰罗尼亚一直有分离和建国的冲动,但按照西班牙的宪法规定,各自治区是否可以独立,不是取决于自治区的意愿,必须服从西班牙全民的意志,因此巴斯克和加泰罗尼亚至今只能作为享有民族区域自决权的自治区留在西班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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