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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画家诉抄袭 被告画家:临摹也是创作非抄袭

2015-04-10 11:16 来源:新京报 阅读

彭立冲临摹的画作《荷中仙》

彭立冲临摹的画作《荷中仙》

项维仁的原画作《醉荷》

项维仁的原画作《醉荷》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认为展览画作《荷中仙》抄袭自己所画的《醉荷》,知名画家项维仁将画家彭立冲、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民网)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公开道歉、销毁画作《荷中仙》并索赔50万元。

  昨天庭审中,记者发现两幅画作都是美女卧荷图,只是一幅有字一幅没字。被告画家称,临摹也是创作不是抄袭,且未公开出版用于商业用途,未侵犯原告权益。

  原画作者要求销毁被告画作

  画家项维仁称,他曾创作的美术作品《醉荷》,公开发表在美术出版社2007年7月出版的《彩炫笔歌—项维仁工笔人物画》上,后来发现人民网对一个艺术展进行的报道中,一幅署名为作者“田七”(彭立冲笔名)的绢画作品《荷中仙》,与自己所创作的《醉荷》相似。

  经过比对,项维仁发现《荷中仙》除画幅上部有红色文字以外,整个画面的构图、造型、色彩、线条与《醉荷》完全一样。

  项维仁认为,彭立冲未经许可擅自抄袭原告画作、裁去作者署名并进行国际展览,侵犯了其多项著作权;人民网未尽到必要的审查和注意义务,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起诉请求判令人民网删除涉案报道,并在其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判令彭立冲销毁《荷中仙》作品、在《法制日报》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万元。

  庭上,两幅画作被作为证据展示,内容均为一个裸体少女躺在荷叶上,不论少女头上、手边的鲜花还是身后的草木,两幅画几乎没有差别,只是少女看的方向不同。此外的不同点是,被告的画作上边有红字。

  被告画家称临摹有独创性

  庭审中,人民网辩称,媒体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人民网所报道涉案展览由中国驻俄罗斯大使馆主办,国内多家主流媒体均进行了相应报道。“我们有理由相信国家的使馆已经对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了审核,媒体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此质疑或者再审核。”

  画家彭立冲则辩称,涉案《荷中仙》美术作品系他临摹创作完成,该临摹行为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并未侵犯原告作品的复制权。其次,他在涉案的《荷中仙》临摹作品中增添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荷中仙》是一幅新作品。另外,被告并未将涉案《荷中仙》临摹作品公开发表或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因此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由于被告不同意调解,该案将择日宣判。

  争议焦点

  临摹而成的画作是否侵权?

  被告:临摹也需技术和创作性劳动

  彭立冲称,任何临摹作品有可能成为独立作品,不仅仅需要技术还要付出个人的创作性的劳动,包括对人物结构的审查编排,都是需要付出个人创作劳动的,在中国驻国外使馆展出不存在任何侵犯复制权的问题。

  他还认为,临摹作品必须要署临摹作者的名字,如果还属原作者名字,则属于造假了。“作品抬头清楚写明了这是临摹习作,所以不存在侵犯署名权以及修改权的问题。”

  彭立冲声称,临摹作品创作完成后,他并没有将作品进行出版发行,也没有将其用于任何商业用途,不会对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所以不存在侵犯获得报酬权。

  原告:署名遭裁切不符合临摹规范

  项维仁说,彭立冲作品的色彩构图造型与原告作品基本一致,只是在人物的表情上有些差别,彭立冲将原告印章署名全部裁切,署上其自己的名字,这是非法复制件,不符合临摹的规范,原告方认为不是临摹作品。

  原告代理人认为,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发表作品可以不经过许可、不支付报酬,但应该署名,在本案中,彭立冲临摹画作不是用于学习和欣赏,而用于了展览和网络传播。

  此外,项维仁认为自己创作艰辛,而收藏家很可能因为见过被告的《荷中仙》,反而会误认为他的《醉荷》涉及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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