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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维权:法律界艺术界应多管齐下

2012-09-28 01:06 来源:中国艺术报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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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艺术市场的繁荣,著作权问题也日益突显,面对美术家权益被侵害、艺术品造假猖獗等现象,美术界人士指出——

  美术维权势在必行

  吴长江(中国美协分党组书记、驻会副主席)

  改革开放以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中国飞速发展,令世界瞩目,与此同步的中国美术也是成果喜人,艺术创作、美术研究硕果累累,作品交流、艺术品市场更是一片繁荣。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在享受改革开放大好成果的同时,美术界遇到了新问题,艺术家也遇到了新的烦恼与痛苦,特别是著作权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画家权益经常被侵害,作品被抄袭、被复制甚至被篡改,优秀、重要的壁画连续被毁,有些壁画还是中国美术史上的代表作品。唯利是图的艺术品造假行为更是猖獗,甚至出现了制假售假集团,产业化经营。更有甚者,不法人员还盗用中国美协的名义巧立名目、招摇撞骗,侵害画家利益,严重损害了美协形象。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依法治国,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谐发展。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保证,又是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这也是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文联非常重视各协会的维权工作,为了让中国美术发展与时代相适应,中国美协于2010年成立维权办公室,目的是切实做好沟通、协调、服务工作,团结广大艺术家,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推动美术创作、繁荣美术事业、规范艺术品市场等作出我们的努力,为加速我国法制化进程、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我们的贡献。相信通过我们的努力和广大艺术家的配合,这将会对推进中国的法制化进程有着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

  更有效地为美术家服务

  朱凡(中国美协维权办主任)

  自去年中国美协成立维权办以来,我们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当前社会上出现的各种形态的侵权问题,也有很多艺术家主动来反映作品被侵权的种种情况,希望在维权上能够得到中国美协的有力支持。广大艺术家非常盼望能有一个代表他们利益的组织和部门替他们行使权利,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使得他们不受干扰,安心创作。我们也切实地感受到广大美术工作者确实把美协当成自己的娘家,当成了自己的亲人,这既是信任,又是肩上的责任与压力。

  现在社会上盗用中国美协名义,以办展、出版等名义骗取画家作品的事情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侵犯了画家利益,严重损害了中国美协的名誉,同时也给艺术家造成了很多的误解。画家反映现在假画猖獗,扰乱了艺术品市场,影响了艺术家形象,侵害了画家和买家的利益。假画当真画办展览,假画当真画被拍卖。假画制造也集团化,有专门临摹的,有专门做宣传的,有专门出专家做鉴定的,有给假画编故事的,形成了假画产销一条龙,每个环节都做得天衣无缝,假画变真画已经有了一个固定途径。也有个别画家法律意识不强,也参与了造假,更是让人痛心。

  中国美协维权办在中国美协分党组的领导下,研究新时期的新问题,针对美术家全面展开社会调查,广泛听取意见,及时掌握情况,深入了解艺术家在维权上的需求,为艺术家维权做好沟通、协调、服务工作。同时,及时将艺术家的维权诉求和现实情况提供给国家立法机构,并积极为相关法律的修订工作提供建议。经常给艺术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及时传递维权经验和相关信息,做到资源共享。我们建立了艺术家与中国美协在维权工作上的畅通渠道,搭建专业法律服务的桥梁,争取建立由专业法律人员组成的强大的著作权法律服务团队,为艺术家提供专业服务。我们还要主动加强与艺术品市场的沟通,联手抵制造假行为,净化艺术品市场,促进艺术品市场的规范化,促进行业自律,强化艺术家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争取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成立美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更有效地为美术界做实事。

  我的维权经历

  何鄂(雕塑家,兰州城市雕塑《黄河母亲》的作者)

  74岁高龄的女雕塑家何鄂,从发现她的城市雕塑《黄河母亲》作品被侵权开始,就踏上一条漫长的维权之路——

  1986年我为兰州市创作的城雕《黄河母亲》,已成为兰州市的城市名片,具有不可复制性,但是,1992年至2009年17年间,仿冒《黄河母亲》的雕塑分布在陕西(渭南合阳县)、山西(临汾大宁县)、山东(滨州市)、新疆(农七师所在地县),近又见于山西(河曲)、山东(德州)有了盗版。仿冒者的身份也从私营个体不断升级。这些年我一直在运用法律武器为《黄河母亲》维权,虽然维权得到了甘肃省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地媒体的支持,但是这消耗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给我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直接影响艺术创作。

  著作权案比一般民事案件要复杂得多,不可能一次性解决,需要耗费维权人大量的时间。侵犯著作权的事多发生在异地,在这种情况下维权成本将会很高。同时在维权过程中还要面临侵权人刻意躲避、地方保护主义等种种情况,使得我们的维权行动困难重重。

  去年中国美协成立了著作权维权办以后,在山东的维权行动中我得到了维权办的大力支持,对案件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中国美协成立维权办是为我们做了一件大好事,我们像是有了靠山,有了娘家,中国美协就是艺术家的家,有困难就找美协,这样我们心里才踏实。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和所有权

  田燕刚(中国美协法律顾问)

  在谈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时,有两个概念必须澄清,即作品的所有权和作品的著作权。美术作品的所有权是判断美术作品作为一个实物归谁所有。作品的所有权可以通过买卖、捐赠、继承等多种方式由作者转移给其他第三方。作品的所有权是一种物权。作品所有人如非作者本人,则与作品所有权相关的权利只包含作品的展览权。

  而作品的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专属于作者本身。著作权不以作品所有权的变更而变更。根据我国法律,著作权的财产权(如出版权、发行权、复制权等)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归继承人所有。不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作者可以通过转让或者许可使用的方式,由他人取得。另外,我国法律同时建立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经作者许可免费使用作品,比如:学习研究使用、评论介绍使用、教学科研使用、执行公务使用、陈列保存原版而复制等等。

  因此,当需要利用作品的著作权时,如果不是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之内,则使用人可通过付费或者事先通过转让或许可方式取得著作权的相关财产权利,这样就可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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