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柯:述说自己之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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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想继续关于“自由言说“(free-spokenness,法语“franc-parler”:直言不讳)的研究,继续关于作为真话/真理言说模式的“直言”(parrhesia)的研究。我将为去年没有到这里听我讲座的人,重述我在这个问题上的大致思想。对那些声称而且也被认为是真实的话语之特有结构的分析,既是有趣的,也是重要的,这一点绝对是千真万确的。宽泛地说,我们可以将对这些结构的分析称为一种认识论的分析。另一方面,对我来说,分析这一行为类型的诸种条件和形式,也同样是有趣的。 通过这一行为类型的诸种条件和形式,当言说真相的时候,主体就呈现了他自己;我是说,通过这一行为类型的诸种条件和形式,主体认为自己言说了真相,也被他人承认为言说了真相。与其说分析一种话语藉以被承认为真的诸种形式,不如说这涉及分析这么一种形式:以这种形式,在他言说真相的行为中,个体将自已建构为,也为他人建构为真理话语的一个主体;以这种形式,他向自己展示,也向他人展示自己是讲真话的人;这也涉及分析讲真话的主体的形式。与对认识论结构的研究不同,对这一领域的分析可以被称为是对各种 “真理程序”(“alethurgic”)形式的研究。我在此使用的是我去年或两年前评论过的一个单词。从词源字上来讲,真理程序是真理的生产,是一种真理得以呈现的行为。所以,让我们把聚焦于“认识论的结构”的那种分析放到一边,转而开始分析“真理程序形式”。这是我用以研究“直言”的观念和实践的框架,但是对去年不在这里听课的你们中的那些人,我要回顾一下,我是如何抵达这一问题的。 我是从居于西方哲学核心之处的一个古老的、传统的问题,也就是主体和真理的关系问题出发,抵达这一问题的。我首先是以经典的、惯常的和传统的术语提出和处理这一问题的。也就是说,基于何种实践,通过何种话语,我们试图讲述关于主体的真理?由此,基于何种实践,通过何种话语,我们试图讲述关于疯狂的主体或者犯罪的主体的真理?基于何种话语实践,言说的、劳作的和生活的主体被构建为一个可能的知识(savoir)客体?这是我一段时间内试图涉及的研究领域。 然后,我试图以另外一种形式来设想这同一个主体/真理关系的问题:不是这样一种真理话语的形式,即以此种真理话语的形式,关于主体的真理能够被告知;而是另一种真理话语的形式:即主体有可能且能够谈论他自身,这种真理话语的形式或许譬如是坦白(avowal)、忏悔,或内心审视(examination of conscience)。这是对主体关于他自身的真实话语的分析,显而易见这一话语对于刑事实践或者在性经验领域中的重要性。 在前些年的讲座中,这一主题,这一问题,使我试图历史地分析“述说自己之真”的实践。在进行这一分析的时候,我注意到一些全然意料之外的东西。更准确地说,很容易在希腊和罗马文化中,在一切古代的道德中发现这样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人们应当“述说自己之真”。为了支持和例证在古代文化中这一原则相当重要这一说法,我们可以举出被如此频繁、持久和连续推荐的内心审视的实践。这种内心审视为毕达哥拉斯孚派或者斯多葛学派所规定,其中斯多葛学派的塞内加为此提供了极为精致的例子,它也在马可·奥勒留(MarcusAurelius)那里被再次发现。我们也可以引证像通信,像交流道德、精神问题的书信往来这样的实践,这样的例子我们可以在塞内加、小普林尼(Pliny the Younger)、弗龙托和马可·奥勒留那里找到。作为“人们应当述说自己之真”这一原则的例证,我们还可以引证其他留下更少痕迹的、也许不太为人所知的实践,比如笔记,人们被建议保存的关于他们自己的日记:它们或者是作为对自己所经历或者阅读过的东西的回忆和思考之材料,或是作为梦醒之后对梦境的记录。 因此很容易在古代文化中定位一套非常明晰和确实的、关涉到“述说自己之真”的实践。这些实践当然并不是鲜为人知的,我并不声称我发现了它们,我并不打算那样做。但是我认为存在着一种一贯的趋势:就是通过把“述说自己之真”的这些实践形式,似乎在某种程度上与一个中心轴联系起来,从而对这些实践形式进行分析。这一中心轴当然就是——这完全合理——苏格拉底“认识你自己”(know yourself)的原则:这些实践形式从而被视为“认识你自己”(gnothi seauton)原则的说明、实现和具体的范例。但是我想,将这些实践置于一个更加广阔的的语境之中,会很有意思。这一语境由一个这样的原则所规定:“认识你自己”本身只不过是其一种蕴涵。我想我在两年前的讲座中就试图阐明这一原则,这就是“epimeleia heautou”(关心自己,应用于自身)。这一格言相当古远,在希腊和罗马文化中非常古老;在柏拉图的文本中,更准确来说,在苏格拉底的对话之中,通常是与“认识你自己”(gnothi seauton)联系在一起的。我认为“epimeleia heautou”这一格言,“epimele seauto”(关心你自己)这一原则导致了一种可以称之为“自我教化” (culture of self)的发展。在这一“自我教化”中,一整套的自我实践(practices of self)被构想、发展、实现和传播。 在研究这些作为历史框架的自我实践之时——在这种历史框架中,“人们应当述说自己之真”这一指令得到发展——我看到了在“述说自己之真”的义务中,一个作为必不可少的伙伴,无论如何是必需的助手的形象,不断在场。更明确和更具体而言,我会说:对于述说自己之真”的实践依赖和诉诸他者的在场,我们不必等到基督教,不必等到13世纪初忏悔的制度化,不必等到牧师权力的组织和设置;这一他者倾听着,也迫使人们去言说,他也言说自己。在古代文化中,由此在基督教出现很久以前,“述说自己之真”是一种涉及几个人的活动,是和他人一起进行的活动,甚至更准确地说,是与另一个人共同进行的一种活动,是一种两个人的活动。正是这一在场的他者,这一在“述说自己之真”的实践中必定在场的他者,攫取和持续吸引了我的注意力。 [法] 米歇尔·福柯 著,钱翰/陈晓径 译,《说真话的勇气》,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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