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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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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9 11:0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显示器2

刘晓民



    阿民权衡提显示器去保修与打官司的利敝,决定打官司。5月1日厂里放了假,阿民也就到网吧里的电脑上写了诉状:

民事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XX月出生,XX文化,在江海区XXXXXXXX厂做XX工,暂住江海区XXXXX村,手机1325046XXXX。

被告:XXX,男,在江门市开店,门面地址为“建设路38号五邑电脑城二楼(从电梯上去)靠X手第X家(五邑电脑城XXXX)”,门面招牌为“XXXX店(XXXX店)”,电话0750—XXXXXXX,手机13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630元、商品的二倍价款1260元、为此事误工等损失600元,计2490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

2月4日上午原告到五邑电脑城XXXX店花630元购19英寸液晶显示器一台,回家发觉显示屏左侧有个小亮斑且图像与字符都模糊,下午便请假,去XXXX店掉换。掉换后回家试显示器,发觉屏幕上有三大块黑色阴影,看字符时阴影外的字是明亮的,黑色阴影里的字是暗的。2月5日下午又请假,又去掉换。掉换回家后发觉换回来的显示器是17英寸的。2月6号下午再请假,再去掉换。这次换来的显示器虽然纸箱上标明是19英寸的,但屏幕与别人17英寸的一样大小,且屏幕右侧有几个小亮斑、工作一段时间后亮度便偏亮(有时是偏暗)、偶尔闪烁,使眼睛感到不适。因视力明显下降,觉得眼镜不适合,3月9日在体育场的一家眼镜店(XXXX眼镜XX店。地址:XXXXXX号;分店地址:XX路XX号。手机1306626XXXX)又配了一副度数更深的眼镜。为防止视力再下降,便停止使用这台显示器(以致显示器的信号线表皮被老鼠咬坏)。4月12日去仓后工商所投诉,4月26日在工商所得到的回答是:被告连原告最起码的要求——退货,也不肯答应。

理由: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但原告视力已受到影响。第14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但2月5日将19英寸显示器换成17英寸后,2月6日原告来换且申明要屏幕为19英寸的,被告仍给与原告实际尺寸只17英寸的显示器,明目张胆的戏弄原告!原告人格尊严已受到侵犯。据第7条与第14条,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630元。

2、《消法》第22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但经营者没有做到。第40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3、《消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被告在卖显示器之初给予的是不签名的收据,之后,在原告三次调换商品且申明要的是19英寸的情况下,仍给与实际尺寸只17英寸的显示器,欺诈行为已构成且性质恶劣,应按商品的二倍价款赔给原告1260元。

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XXX赔偿原告XXX人民币2490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 致

  蓬江区法院

原告:XXX  ——年——月——日

附:

一、本诉状副本一份。

二、4月12日递交仓后工商所的投诉材料(副本)一份。

三、在XXXX店购买的(2月6日第三次掉换后的)显示器一台。



阿民以前在网上查到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的地址为:江门市蓬江区北郊新城五福一街1号;电话号码为:(0750)3221774。决定打官司后,便打法院的电话,问搭几路车才能到法院。但(0750)3221774这个电话号码是错的。问政府服务热线12345,说是07503507011。5月1日打07503507011问搭几路车,无人接听,知法院放了假。5月2日上午下午打这个号码,仍无人接听,猜想法院是放假二天。5月3日上午下午打这个号码,仍无人接听,认为法院也可能是将五四青年节移到5月3日,到5月4日上班。5月4日上午下午打这个电话,还是无人接听。5月5日上午打这个电话,仍无人接听。

5月5日阿民已请了假。这日上午在诉状上填写了日期姓名后,提着显示器搭车至新诚巴车站,在车站的车次路线地名图上细寻法院,没一辆公交车是去法院的。搭111路车至蓬江区政府前,忆着地图上标的地名、建筑物名找到五福一街。在五福一街,地图上标的其他的建筑物名都找到了,就要找的法院找不到。问个年青人,说不知道;问个中年人,他说的话听不懂。在五福一街周围转了个大圈子,仍找不到法院。此时已返回五福一街,问检查院门口值勤的。值勤的指与了地点,可惜他说的话有点听不懂,但还是辨清了:出检查院走到大道上,往左,按大道一直走,见红绿灯再转。这与地图上标的相吻合,于是按他说的走。走了较远,也见着了红绿灯,但就是找不到法院。想起地图上法院的地址是在五福一街,寻思走过头了,又返回来。这次到检查院对面“劳动…就业”(名字记不清了,好象有这几个字)里,问在里面上班的女工作人员,回答说不知道法院地址,叫查114。于是查114问电话号码,又说是3087188。打3087188问,果然是法院,问地址,说是已搬了地方,现在在华园东路。于是租摩托车去法院,路径与检查院门口值勤的指与的一致,只是要一直走过去老远。

到法院,进入厅内,见桌后一女工作人员前面的二小牌分别写着资询接待、立案审查,便将诉状、诉状副本、曾递与仓后工商所的投诉材料副本(以下这三样简称诉状)递过去。女工作人员接过,用80秒左右的时间游览、翻看了一遍,说欠投诉材料副本。投诉材料共三页,一二页是投诉材料,第三页是身份证复印件与买显示器的收据复印件,此时身上另带有一二页,忙递过去。女工作人员说还欠一张,并将手上的诉状递回来。阿民指着第三页(身份证复印件与买显示器的收据复印件)说这也要?女工作人员说是,说你明天过来。阿民寻思显示器带来带去麻烦,问显示器可不可以放这里。女工作人员说不行,走到桌后五六米处的靠墙的桌子边,与男的谈话。阿民不想明天再请假,想下午过来,还欲问那女的,但那女的一直不过来,没法只好遥问男的:下午过来可不可以?男的说可以。又问去新城公交车站出门是不是往左,男的说是。阿民不好意思再罗嗦,寻思只要方向对头,总找得到搭车的地方。提着显示器,不方便满街找复印的店子,便是找到了店子复印了,法院的肯定也已下了班,所以阿民从法院出来找到搭车的地方,便搭车、再搭车、再搭车回来了。复印第三页(身份证复印件与买显示器的收据复印件)后,又赶往法院。



搭车到新诚巴车站,在新诚巴车站旁边的建设路站的车次路线地名图上细寻,没有去法院那一块的9路车与23路(记得好象是23路)车。因已晓得方向,打这官司还要去法院很多次,不可能总是租摩托,干脆从新诚巴车站一路快步走过去,3:40时走到法院厅内。

此时厅内有一男二女三位正上班。在法院厅中间接待审察立案的桌后靠右,一女工作人员正忙,因她面前有二位正找她办事。男工作人员有二次走到桌后靠左处,与来办事的另一位谈话。另一位年长些的女的在里面靠墙的桌边忙些杂事。

阿民一直静坐在厅中间桌前的正中间,坐到4:22时,见那男的再次来到桌边,打个招呼,将诉状递过去。男工作人员快速看了一遍,问精神赔偿的怎么是630元,而不是几千一万呢?阿民说我并不是想找商家要很多钱,这个数只起个表示作用,以此表明这一切全是商家的错,这一切全是由商家引发的。

在所有损害中,最令阿民痛心的是视力受到了影响。如果要阿民选择做一个瞎子还是失去十个手指,阿民会毫不犹豫的选择失去十个手指。现在阿民的视力受到影响,差不多是失去了一个手指。因工伤完全失去一个手指,可获赔三四万。就算视力受到影响不能完全怪罪商家,商家最起码也得承担一半责任。精神损害分严重、较重、中等、较轻、轻微等几种,但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法律依据是残缺的:它只分造成严重后果和未造成严重后果。很显然阿民受到的精神损害至多算个中等。但阿民还是将精神损害堂而皇之地提出来。因为这是能堂而皇之提出来的,而且这次不提出来下次就不能提出来了。不健全的法律说:“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它就不晓得在前面要加上“明示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之后”,所以结果是请不起律师的穷人受伤害。如果因“未造成严重后果”而得不到这630元赔偿,判决之后,阿民觉得法院服务质量差,可在法院门口对着苍天骂一句,如果觉得法院服务质量还可以,可以多走几步,走到大道上对着苍天骂。只是,虽已确定对着苍天骂,骂的又该是谁呢?

男工作人员又问精神赔偿的怎么不是一个整数呢?阿民说是按产品价格的一倍。

男工作人员说:“误工赔偿的还欠证据,比如说误工的详细表格,还要有与厂里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能证明在厂里做事的证明……”阿明嘴里说误工的表格我今天回去就详细整理,下次带过来,心里寻思找厂里要“劳动合同”来复印比较因难,找主管,主管不会管这样的事,只能找厂长。工资单以前的不知是否还能找到,最近一个月的记得在垃圾袋里,而且那垃圾袋幸好还没扔掉。

那工资单纸质不软不硬,长8.2厘米宽1.2厘米,背面纯白,正面从前往后5厘米处有一条竖线,前面5厘米的顶部是一条横线,左侧靠边也是一条竖线,如果前面5厘米的下面靠边也有一条横线的话,前面的5厘米就能构成一个长方形的框框。阿民以为,这框框原本是完整的,只是在裁工资单时,下面的那条线裁给了下面的那位(成了他的工资单上的前面5厘米的顶部横线),所以自己的工资单前面5厘米就只左右上三个边划了线。在这只左右上三个边划了线的长方形框框的正中,是一个数字:“763.17”。除此以外,只在从前往后的7厘米处有个小点,就象763.17中的小点一样,不过要淡得多,不仔细看是看不出来而会以为763.17后面什么都没有了,阿民虽然只瞟过一眼,但因是瞪大了眼睛瞟的,所以记得很清楚。扔工资单时右手三指用力将工资单搓了一下,可以肯定的说工资单已起了很多皱。扔的时候又很用力几乎可以说是砸向垃圾袋,所以工资单必定已接触到垃圾而弄脏了。阿民也想另外画个763.17来复印,但这样是伪造证据,所以只能从垃圾袋里捡起那又皱又脏的工资单来复印。只是,复印这样的工资单又有什么用呢?

这时男工作人员将诉状递回来,同时说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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