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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侵权门”钻了中国出版乱局的空子?

2012-09-28 14:33 来源:南方日报 阅读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与谷歌前日第二轮会谈,谷歌承诺提交扫描清单

  谷歌的图字图书馆收录了大量中国著作权人的作品,这一行为是否侵权引发了系列纷争。

  核心提示:11月20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简称“文著协”)与谷歌公司进行了第二轮会谈。下午一点半,北京的各大媒体就已经齐集在京广中心门口,试图从谷歌公司代表埃瑞克·哈特曼与文著协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那里打探出只言片语,来揣测这次会谈的端倪。五点多,会谈结束,张洪波的手机一直处于占线或无人接听的状态,直到晚上九点,记者才拨通了他家中的电话,采访期间,张洪波的手机再一次响起。

  知识革命的文明碰撞,互联网时代的版权新问题,谷歌数字图书馆“文化大同”的宏伟理想,作家们的义愤填膺,网友们的冷眼旁观……这一切共同编织起了谷歌“版权门”扑朔迷离的幻象。究竟在这场事件中,我们走入了多少偏执的误区?本报专访了文著协副总干事张洪波、以个人名义起诉谷歌的作家棉棉,以及出版人路金波、学者张柠等人,共同解析这场迷局。

  谷歌是天使还是魔鬼?

  陈村说:“60美元就想把人打发了?让他们做梦去吧!”

  “像谷歌这样一间大公司,做出这种事情是很不可理喻的。”作家棉棉在电话里的声音有些激动。两三个星期前,当朋友告诉她谷歌数字图书馆收录了她的作品时,棉棉并不相信。直到登录谷歌数字图书馆的中文网站后才发现,自己的成名作、上海三联出版社出版的作品《盐酸情人》赫然在列。

  11月6日,棉棉一纸诉状将谷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其侵权,判令被告将作品从谷歌网站上删除,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6万余元人民币。

  按照谷歌联合创始人和技术总裁谢尔盖·布林的设想,谷歌数字图书馆是一项极富有理想主义的实践:“人类已经撰写的绝大多数图书会随着岁月流逝消失了、不见了。图书是世界共有知识、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书籍数字化将使成百上千万绝版但受版权保护的书籍‘复生’”。

  在家里的电脑上就可以看到大英图书馆珍藏的《圣经》孤本,这的确让人兴奋。然而,当谷歌的数字图书馆遇上这些尚在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时,现实总是错综复杂的。

  而对大多数中国读者来说,了解谷歌数字图书馆,是从10月起谷歌和中国文化界的一场冲突开始的。

  10月13日,央视《朝闻天下》栏目报道称,谷歌数字图书馆涉嫌大范围侵权中文图书,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获悉,570位权利人17922部作品在未经授权下已被谷歌扫描上网。

  10月16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通过中国作家网发出《就谷歌侵权致著作权人》,呼吁中国作家坚决维护合法权益。

  谷歌则表示,早在2008年,谷歌同众多作者、出版商,以及代表作者和出版商的美国作家协会和美国出版商协会,向法院提交了长达300页的和解协议,其中提出愿意支付给作家每本不低于60美元的“现金支付”,并且在未来支付作家此图书在线阅读收入的63%。这个协议在全世界范围内适用,当然,也包括中国。

  一石激起千层浪,特别是对于60美金的标准,作家们拍案而起,表示了强烈的不满。陈村在听到这个消息后表示:“60美元就想把人打发了?让他们做梦去吧!”而著名作家张抗抗也认为,谷歌全球化的数字图书馆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是霸王条款。“尽管文化资源共享,让更多的人得到知识并没有错。但前提应该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即在保护个人权益、尊重著作权的前提下进行,否则就是以知识共享为借口,来非法享有著作成果的侵权行为。”张抗抗呼吁相关权利人都来发出声音,共同抵制这种行为。

  只刊摘要是否侵权?

  作家棉棉认为,只要是未经许可用了别人的东西,就是侵权。

  托马斯·弗里德曼说,世界是平的。但也许,在法律的范畴内,人们永远不会认同这一点。在全球化和知识革命相互缠绕的背景下,连是否侵权的认定都变得如此艰难。

  10月以来,谷歌在“版权门”的泥潭中越陷越深,很多国内著作权人明确表示,谷歌数字图书馆没有经过他们本人的授权,已构成侵权。但针对这一说法,谷歌负责图书事宜的全球研发总监丹尼尔表示,所有图书的扫描只是用于搜索,并且只显示非常小的一部分。如果有作家不愿意自己的书被扫描,谷歌会非常尊重作家的个人意愿,将书删除。

  仅供搜索是否涉及侵权?“国外关于摘要的使用是有明确规定的,在显示摘要时不存在任何的版权问题。”谷歌高层据此认定他们没有侵权。而在中国,有关摘要是否需要版权的问题仍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没有确实的法律依据,已经让“版权门”的认定问题陷入僵局,直到20日双方举行会谈时,这点仍未达成共识。

  而让整个事件越发扑朔迷离的是,就连作家们本身对于侵权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韩寒在博客上发表的一段话:“假设谷歌的确扫描了全书,并在网络上提供免费阅读和下载,那么毫无疑问的,这是非法的。管你事后事前给钱这不重要,这尤其对传统图书作家有巨大的伤害。第二种,假设谷歌扫描和摘录了图书的一个部分或者一些段落,并没有提供全文阅读,可显示和阅读的字数控制在一个很小的比例内,我个人并不认为这个行为违法。我并不知道谷歌属于哪一种行为,如果是前者,严惩不贷,如果是后者,被人陷害。”

  记者随后采访了著名的出版人路金波,他表示,如果摘要部分不超过全文的30%,他个人认为不构成侵权。

  对于这番话,作为路金波公司签约作家的棉棉直率地用了两个字形容:“狗屁!”棉棉的英文版小说《糖》由美国时代华纳公司出版,“即使是引用两句诗,我都是经过作者同意,付了版权费的。”棉棉认为,只要是未经许可用了别人的东西,就是侵权。“那是生意人的观点,我是作家的观点,这就是最本质的区别。”

  学者张柠则认为,网络的资源共享是一个大趋势,如果利用共享来赚钱,自然要付给著作权所有人分成,但如果是公益性的资源共享,则是对文化传播有益的。“我也经常把自己的文章贴到网上,没想过要版权费。”张柠说。

  传统作家反应过度?

  对“盗版”、“侵权”最激烈的批评者,常常是最少被盗版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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