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南方来信 南方美术 南方文学 南方人物 南方评论 南方图库

南方评论

王晓渔:为文化炒作和文化垃圾一辩

2012-09-29 00:55 来源:中国南方艺术 作者:王晓渔 阅读

    [按:这篇文章写于2007年初,当时尚未有反对低俗化运动。但是,只要把文化炒作和文化垃圾替换为“低俗文化”,观点依然有效。区别在于,批判文化炒作和文化垃圾的行动获得“广大不明真相的群众”的支持,此次反对低俗化运动却遭遇草泥族人民的“微笑不服从”。2007年岁末,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在净化网络视听的新闻里推出一位13岁的小学生,她表示自己曾经遇到“很黄很暴力”的网页,“很黄很暴力”的控诉迅速被网友“善搞”,这个事件(以及“华南虎”事件等)标志着“广大不明真相的群众”开始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转变。此次反对低俗化运动,可以称作“清除文化污染”运动,1983年的“清除精神污染”运动持续了27天,20多年后的“清除文化污染”运动虽然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但是草泥马的横空出世已经证明“清污话语”彻底失效。]
   
    2006年的中国文化界,最为引人注目的是“恶搞文化”三部曲。年初,“恶搞文化”异军突起、攻势如潮,胡戈根据陈凯歌的《无极》制作视频《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两人的官司最终无疾而终,陈凯歌成了人民公敌,胡戈成了人民英雄。春夏之交,“恶搞文化”的正反两方处于相持阶段,各种连篇累牍的文章、电视节目、座谈会,频频对“恶搞”进行批判。岁末年初,有关部门的官员表示应反对文化炒作和文化垃圾,“恶搞文化”首当其冲,转入战略防守。cn.cn )
   
    耐人寻味的是,“恶搞文化”在年初几乎获得全民支持,到了年末却被纳入文化炒作和文化垃圾的范畴遭到公众声讨。为什么公众会在一年之内倒戈?我们当然可以说这是思想觉悟的提高,但什么样的思想工作起到如此灵验的效果呢?这种思想工作以什么方式运作,遵循什么逻辑,为何如此所向披靡?
   
    “恶搞扩大化”
   
    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的“恶搞文化”,绝非2006年才开始,它的历史源远流长,可以说自有文化以来,就有“恶搞文化”。在文化起源的诸种学说之中,“游戏说”就暗示着“恶搞文化”的起源。但是,我在此无意如此放大“恶搞文化”,因为在我看来,批判“恶搞文化”的前提正是“恶搞扩大化”。
   
    “恶搞文化”的前身是“大话文化”。虽然《大话西游》早在1995年就已推出,但它最初的票房并不理想。直到千禧年前后,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普及,《大话西游》才在以青年一代作为主力的网民中获得普遍认同,由此产生大话文体。随后,根据《列宁在十月》和《列宁在1918》的画面剪辑,重新配音而成的短片《分家在十月》,虚拟了中央电视台新闻评论部的内部分歧。以此为代表的“大史记系列”掀起了“大话文化”的第二个浪潮,把它从文字引向影像。
   
    回顾这一事件,需要质疑的是:究竟先有“恶搞”再有“批判”,还是先有“批判”再有“恶搞”。这个问题本来非常容易回答,按照常理,必须先有靶子,枪手才能射击,没有“恶搞”何来“批判”?可是,一个神枪手的笑话提醒我们事情还有另外一种可能:一位水平很差的枪手,在一夜之间让自己成了神枪手,方法很简单,就是先开枪,再以击中的地方为圆心绘制靶子。
   
    从内在精神而言,我们很难严格区分“大话文化”和“恶搞文化”,应该说两者就是对同一种文化现象的不同命名。从新世纪开始算起,“大话文化”至少也有了六七年的历史,其间经历“大史记系列”等多次变形,与之相比,胡戈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在形式上并不具有革命性,它显然与“大史记系列”有着直接的师承关系,尽管这种师承是以自学成才的方式得以体现。但为什么胡戈之后,“恶搞文化”的说法逐渐取代了“大话文化”?为什么作为一种文化命名的“恶搞文化”,在2006年获得承认并被普遍推广?
   
    在互联网刚刚进入中国时,“大话文化”被视为网络文化的主体部分,受到既有秩序的排斥和批评。比如传统纸媒一度禁止网络语言,显然不是禁止出现在网络上的所有语言,主要目标之一就是具有大话风格的遣词造句。但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大话文化”已经拥有了良好的群众基础,继续对之进行批判难以获得广泛响应。正值此时,“恶搞文化”的说法浮出水面,现在很难考证这一命名起源于何时,不能把它认定为批判者的故意之举,但是在“大话文化”、“无厘头文化”、“戏仿文化”等诸多名称之中,“恶搞文化”被批判者挑出作为批判对象,这绝非偶然。批判者利用“恶搞文化”的歧义性,顺势将表示程度的“恶”转换成善恶的“恶”,这种“移花接木”的手法是一种深思熟虑的批判策略。先有“批判”再有“恶搞”的做法,与先射击再定靶心的神枪手如出一辙。
   
    批判“恶搞”的过程主要分两步,先是选取反面典型,为批判定下基调。比如一位署名“胡倒戈”的网友制作了短片《闪闪的红星之潘冬子参赛记》,“八一电影制片厂”的片头变成“八七电影制片厂”,潘冬子变成青年歌手大赛的参赛选手,他父亲变成了“地产大鳄”潘石屹,他母亲则把主持人李咏当做梦中情人。由于《闪闪的红星》对中国几代儿童有着根深蒂固的教育作用,对它的“恶搞”很容易引起公愤,对这种“恶搞”进行批判自然会获得公众支持。选取这个反面典型,将“恶搞”之“恶”成功地锁定为形容词而非程度副词,有助于顺利推动对“恶搞”的批判。专家和公众理所当然地把《闪闪的红星之潘冬子参赛记》等同于“恶搞文化”,他们却没有考虑这个短片能否充分代表“恶搞文化”。于是,一个特例成为具有普遍性的反面典型。
   
    批判没有到此为止,随后是“恶搞扩大化”。比如2007年2月20日《广州日报》将小学生给120打骚扰电话称作“恶搞”,2007年2月15日《羊城晚报》将避孕套外包装印上国徽图案称作“恶搞”,2007年2月12日《每日新报》更是以《谁在恶搞公德》为题,向读者征求曝光照片,并举例说明:“节前很多人忙着打扫家庭卫生,把垃圾等破旧物品都堆在了公共楼道或随便丢弃到小区里。还有一些人做得就更加过分,自家不要的东西不仅不妥善处理,还故意摆在显眼的地方搞恶作剧,比如把毛绒玩具扔在楼道或挂在窗户上吓唬人。”此种报道不可胜数,各种完全不同的文化现象(其中一些甚至算不上文化现象)没有作出任何区分,就被统一归入“恶搞文化”的范畴。“恶搞文化”成为一个包括万象的垃圾桶,所有不良的现象都被扫入其中。
   
    对“恶搞文化”的批判与历史上的“肃反”、“审干”、“反右”、“严打”等具有相似之处:先针对批判对象中极为有限的特例,集中批判这些反面典型;然后无限扩大批判对象的范畴,一揽子将准备批判的反面或者非反面现象统统纳入其中;时过境迁,如果要对此进行拨乱反正,便以“扩大化”为由肯定主干、否定枝节。一收一放,批判者进退自如,神情严肃的他们像笑话里的神枪手一样,百发百中。这里,我不想断言对“恶搞文化”的批判是有意沿用历史上诸种类似事件的逻辑,但它是“扩大化思维”的无意识沿袭,却是可以确定的。
   
    胡戈本人表示:“如果有些人要把恶搞理解为‘恶意地搞’,我可以告诉人们我做的东西就不是恶搞,如果有些人觉得恶搞就是‘很夸张地调侃和搞笑’,我就可以告诉人们我的作品就是恶搞。”① 他首先说明了什么不是“恶搞文化”,可以看出,诸如小学生打骚扰电话、避孕套印国徽乃至乱扔垃圾,与“恶搞文化”的本意毫无关系,它只属于批判者无限引申的“恶搞文化”。没有谁会把以上诸种行为归入“大话文化”,因为两者显然没有关联,但是专家、媒体和公众却不会排斥将它们称作“恶搞文化”。尽管只是命名的不同,“恶搞文化”的歧义性使得它很容易被扩大化。因此,有一些专家建议放弃“恶搞文化”的说法,改用“善搞文化”,可惜这个建议未能受到重视。
   
    胡戈接着说明什么是“恶搞文化”?但他所界定的“很夸张地调侃和搞笑”,概念有些模糊。这不能归咎于胡戈,对于这个不断产生变化的文化现象,确实很难清晰定义。胡戈已经说明了“恶搞文化”的一个特点,在我看来,“恶搞文化”还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对陈词滥调、大词空话的嬉戏。它引发了文体革命和话语革命,但是这种革命并非批判者所说的“颠覆”。制作《闪闪的红星之潘冬子参赛记》的胡倒戈,看到八一电影制片厂严厉谴责该短片恶搞红色经典之后,在网上贴出道歉声明,表示:“受到极大的触动和教育,没想到自己的一次轻率的纯属自娱自乐的行为带来如此严重的后果,本人感到深深的不安,深感自己必须悬崖勒马,回到正确的思想觉悟上来。”他解释自己是看着《闪闪的红星》和央视青年歌手大奖赛长大的,因此做了这样一部初衷毫无恶意、纯属自娱自乐的短片,然后自我批评“尽管主观动机单纯,但在客观上确实起到了不严肃的作用”,还表示“八一厂相关负责人声明语重心长,句句敲打着本人的灵魂”,最后保证“痛改前非,再也不做任何有意或无意伤害阶级感情的行为”。熟悉“恶搞文化”的读者,自然可以把这个道歉看作“恶搞文化”的一部分,它戏仿了检讨书的格式。对“恶搞文化”非常隔膜的一位八一厂负责人则表示:他们已经在网上看到了胡倒戈的道歉信,总的说来,胡倒戈反应很迅速,有悔过表现,态度是诚恳的,但不良影响已经造成,而他又是始作俑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仅道歉是远远不够的。在胡倒戈亦庄亦谐的道歉声明面前,“总的来说……态度是诚恳的……但不良影响已经造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司空见惯的句式突然具有了喜剧效果。


     
    文化炒作是万恶之源?
      
    文化管理部门出于部门利益考虑,通过批判“恶搞文化”满足扩权诉求,这种行动符合它的内部逻辑。然而,很多学者主动配合文化管理部门,参与到对“恶搞文化”的批判之中。作为学者,自然有对一些文化现象进行批判的权利,但是,很多学者似乎并不把批判“恶搞文化”限定在学术范畴里,而是主张或者呼吁行政部门进行介入。当批判从学术权利变成行政权力,它的功能也就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韩寒在博客上撰文表示:“网络有史以来最恶搞的一件事情,就是广电总局借口英雄的光辉形象被玷污事件,发文禁止恶搞,并要开始对网络视频进行管理。”这种表述似乎有些夸张,却也说明批判“恶搞文化”只是一个借口,主要目标在于网络治理,比如推行网络实名制。
   
    对“恶搞文化”的批判虽然在舆论上达成某种共识,但是在公众尤其是网民之间并未得到普遍认同,部分媒体也不断发出宽容“恶搞”的声音。胡倒戈的道歉,与其证明了批判的成功,不如说明了这种批判的失败。于是,对“恶搞文化”的批判逐渐过渡到对文化炒作和文化垃圾的批判。在批判“恶搞文化”的时候,北京大学中文系温儒敏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颠覆经典者在冒犯常规、调侃正经、亵渎传统,希望由此获得一时快感,往往不过是‘愤青’泄愤,网民玩乐,痞子把玩,而某些商家传媒正好乘机而入,吹捧炒作,于是颠覆或者‘恶搞’经典的风气就酿成了文化领域的沙尘暴,越刮越凶。”② 这番言论我们并不陌生,早在九十年代的“人文精神大讨论”中,很多知识分子就曾发出类似的感慨,只不过当时的批判对象是以王朔为首的“痞子文化”,现在则是以网民为首的“恶搞文化”。当年曾认为市场经济导致了人文精神的沦丧,温儒敏则认为商家的介入和炒作促使“恶搞”成为沙尘暴。相隔十几年,他们使用同样一套话语进行批判,唯独没有批判自己的话语。经典难道不能颠覆?常规难道不能冒犯?正经难道不能调侃?网民难道不能玩乐?他们对此坚决地回答,一个字:不!两个字:不能!在这些问题上,双方的观点难以通约,谁也说服不了对方。
   
    但在排斥文化炒作上,学者、公众、媒体和政府四方达成难得的共识,连赵本山先生也在2007年春节联欢晚会上通过小品《策划》对此进行批判,这在价值观逐渐分化的今天非常罕见。什么是文化炒作,不妨举例说明。2006年年底,北京师范大学在读学生吴莹莹突然成为各大媒体的风云人物,据报道她被一家美国知名软件开发公司聘为亚洲区副总裁。而她的简历更是接近“神仙姐姐”的完美形象:早在三岁就步入艺术的殿堂,达到芭蕾舞四级,民间舞九级;创造了一百项发明,获得三项国家专利;曾是第一个进入ACM(美国计算机协会)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主席团的中国人,当选ACM亚洲助理主席,还是美国心理学会会员。然而,这份简历很快遭到质疑,那家美国软件开发公司并非什么知名企业,在美国总部只有不到一百名员工,在北京办事处只有吴莹莹一名雇员;吴莹莹也不是ACM主席团成员,而是ACM赛事组委会主席团的助理;只要交纳二十七美元,任何一个大学生都可以加入美国心理学会③。在质疑的压力下,吴莹莹在接受采访时透露,有关部门准备在全国推出两个大学生,一个是自己,还有其他学校一个男生,他们给校方下了任务,然后北师大就把这个任务给了全国的一些媒体,结果爆出来以后,突然其他的媒体就关注了。但是吴莹莹随后对这个说法闭口不提,有关部门一边否认自己炒作,一边指责媒体炒作。显而易见,即使涉嫌炒作的有关部门也把炒作视为一个污点,急于撇开关系。
   
    在这里,需要区别两种炒作:一种建立在改变事实的基础上,比如把假酒说成好酒,可以把它称作“谎言型炒作”;另一种出于酒香也怕巷子深的考虑,在不改变事实的基础上扩大信息传播的范围,可以把它称作“广告型炒作”。这两种炒作性质完全不同,前一种自然需要批判,严重之处甚至需要法律介入;后一种则不能一概而论,现代文化产业已经不可能回避文化炒作。坚持商业和文化绝缘的观点日益减少,如果我们换上好听一点的词,比如文化公关、文化推广,它们恐怕就比较容易被接受了。但目前的情况是,以上两种炒作经常被混为一谈。在吴莹莹事件中,导演了“谎言型炒作”的有关部门非但没有自我批评,反而在事发之后将责任归咎于报道此事的相关媒体,指责后者进行“广告型炒作”。媒体在这次事件中也扮演两种角色,一些媒体没有核实就将“少女总裁”的神话当做事实予以报道,这种行为显然违反职业道德,它们在有关部门的暗示或者明示之下进行炒作,两者是合作关系,不存在一方清白、另一方是污点的说法。还有一些媒体破解了“少女总裁”的神话,这是对媒体职业道德的实践,很难说这是一种文化炒作,即使把它归入文化炒作的范畴,也不能不加区别地予以否定。
   
    同“恶搞文化”一样,文化炒作也面临“扩大化”的命运,并且成为各种文化丑闻发生之后转移视线的最佳借口。郭敬明的《梦里花落知多少》涉嫌抄袭庄羽的《圈里圈外》,经过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抄袭成立。郭敬明拒绝道歉,最终被强制执行,2006年12月13日《中国青年报》第7版刊登了判决书,但郭敬明却指责庄羽是为了自我炒作。通过这种指责,丑闻的主角从郭敬明变成庄羽,焦点也从“是否抄袭”变成了“是否炒作”。炒作可耻、抄袭无罪,郭敬明和他的支持者熟练运用这个荒唐的逻辑,正是因为文化炒作成了众矢之的。庄羽同样把炒作视为绝对的贬义,反复辩解自己没有炒作的意思。在我看来,庄羽是否炒作,这个问题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郭敬明是否抄袭。如果郭敬明没有抄袭,庄羽纠缠此事,那自然可以批评她的“广告型炒作”;只要法院终审认定郭敬明抄袭,即使庄羽炒作,这个事件中的丑闻主角也是郭敬明而非庄羽,因为“广告型炒作”只是一个中性词。
   
    几乎每次文化丑闻出现之后,当事人都会指责揭发者借机炒作,揭发者百口莫辩,如果不予回应,似乎默认炒作一说,如果否认,焦点立即转移到是否炒作。文化炒作成了万恶之源,所有的文化丑闻都被归咎于此。这种“围魏救赵”的逻辑被无数次操练,并无数次应验。安意如涉嫌抄袭天涯网友“江湖夜雨”,甚至有一处错误也互相雷同,把宝钗的一句话误为宝琴所说,她辩称自己只是借鉴引用。安意如特别声称自己和郭敬明本质不同,但是她转而指责“此事是他人别有用心的炒作”,她的支持者指责这是“借反抄袭炒作”,就与郭敬明有异曲同工之处了。重要的是安意如是否抄袭,他人是否“别有用心的炒作”不是问题关键所在,“借反炒作抄袭”要比“借反抄袭炒作”更为严重,抄袭罪无可赦,炒作情有可原。再往前追溯,张钰指责导演索要性贿赂,饶颖自曝与赵忠祥的绯闻,都被指责为炒作,而被指责者也都会竭力否认自己在炒作。可以看出,不管站在哪一方,文化炒作都被视为污点,即使对抄袭、性丑闻也没有如此同仇敌忾。
   
    我们需要放弃非此即彼的思路,不能简单认定一方是揭黑英雄、另一方是恶魔或者一方是被陷害的无辜者、另一方是别有用心的炒作者。但也不能因此将双方等量齐观,各打五十大板,毕竟抄袭、性交易和炒作之间存在不小的区别,不可一视同仁。我并不认为炒作无可指责,但需要明确的是,先有丑闻再有炒作,不能倒因为果,认定先有炒作再有丑闻。把“恶搞”和炒作混为一谈,是“恶搞扩大化”和“炒作扩大化”的双重作用下产生的误会,两者本来没有直接关系。


     
    什么是文化垃圾?
      
    有关部门的官员表示要反对文化炒作和文化垃圾。然而,什么是文化垃圾?评判文化垃圾的标准是什么?谁有评判文化垃圾的权力?本雅明曾从波德莱尔那里捡到“拾垃圾者”的意象,他认为“拾垃圾者”和诗人都与垃圾有关联,“两者都是在城市居民酣沉睡乡的时候孤寂地操着自己的行当,甚至两者的姿势都是一样的”④。
   
    当然,不能把文化垃圾与本雅明的垃圾等同起来。但一些文化垃圾真的是文化垃圾吗?这是一个疑问。几年前互联网刚刚兴起的时候,颇有一些学者表示自己如何远离网络,理由非常简单,他们认定网络文化是文化垃圾。几年后坚持这个观点的越来越少,人们逐渐意识到网络文化内部有着不同甚至相反的面相,不能对之进行整体判断。那么,在我们难以确定什么是文化垃圾的时候,就对之作出整体判断,是否会重蹈覆辙呢?“恶搞文化”被很多人视为文化垃圾的代表,比如一家饭店“恶搞”油画《开国大典》,在上面加上一句话“同志们大饭锅成立了”,此举遭到普遍的批评。胡戈在《恶搞的社会危害性远小于正搞》里指出,当人们批评了“恶搞”的时候,却没有注意到油画曾经历经“正搞”,它至少被非常严肃地修改了四次,最后一次是要恢复画作原貌,也等于否定了前面三次篡改。胡戈指出,“恶搞文化”告诉读者自己在“恶搞”,“同志们大饭锅成立了”这几个字明显是后人添加,读者不会把它等同于原作;“正搞文化”却会隐藏自己的“正搞”,在很长一段时间,读者在欣赏油画的时候并不知道它已经被篡改,从而把油画上的图像当做真实的历史。
   
    文化垃圾往往与文化经典相对,“恶搞文化”的罪状是把文化经典颠覆成文化垃圾。可是我们不但无法准确界定什么是文化垃圾,甚至对文化经典也存在着不小的争议。2003年,小说家薛荣在《江南》杂志发表小说《沙家浜》,阿庆嫂、郭建光、胡传魁碰撞出“三角恋爱”的火花。当时还没有“恶搞文化”这种说法,但这种小说迅速遭到批判,被指控亵渎经典、亵渎英雄。但是《沙家浜》真是不能动摇的经典吗?从影响来说,《沙家浜》拥有八部样板戏的两席地位,当时“八亿人民八部戏”,在文学史上确实无法回避。但是样板戏的“三突出”原则早已成为文学课上的反面教材,《沙家浜》的美学价值有多大,这是一个问题⑤。更重要的是,阿庆嫂绝非圣女,当初江青曾指出突出阿庆嫂还是突出郭建光关系到路线问题,因为前者代表刘少奇主管的的白区地下斗争,后者代表了毛泽东领导的武装斗争⑥。正如胡戈所说,油画《开国大典》遭受多次“正搞”,如果对此不置一词,只批判“恶搞”,未免有避重就轻之嫌。《沙家浜》是哪一种经典?阿庆嫂是谁的英雄?在这些问题存疑的情况下,就批判它“亵渎”,也未免有些轻率。张鸣先生指出,样板戏以及《闪闪的红星》等都属于“文革”期间的作品,“不可避免地自身有着严重的缺陷”,他还指出:“‘江青同志’炮制的垃圾,堂而皇之地变成了红色经典,红色与革命,在不知不觉中,甚至可以被偷换成‘文革’的同义词。”⑦ 同样,在难以确定什么是文化垃圾、什么是经典的情况下就批判“恶搞文化”,回避了更为重要的问题,抵制文化垃圾也很有可能导致与初衷相反的结果。
   
    可以确定的是,评判文化垃圾没有统一的标准,每个人都有它内在的尺度。行政部门不应垄断也没有制定评判标准的权力和能力。没有必要把文化垃圾从贬义变成褒义,那等于用一个整体判断取代另一个整体判断,也等于认定自己评判文化垃圾的标准是不容置疑的。每一个人都有批评某些作品是文化垃圾的权利,比如2006年底顾彬批评一些美女作家的作品是垃圾,就完全在合理限度内;需要尽量避免随便指认某一时期、某一种类型的文化是文化垃圾,比如某些报纸把顾彬的观点改编成“当代中国文学是垃圾”,这等于忽视了文化内部的差异性;一些行政管理部门以抵制文化垃圾为借口,进行网络治理,比如用网络实名制来限制文化垃圾,则有越界之嫌。
   
    评判文化垃圾的标准不是固定的,这个人眼中的文化垃圾有可能是那个人眼中的文化经典;这个时代的文化经典有可能是那个时代的文化垃圾。这不等于绝对的相对主义,作品之间确实存在高下之分,可是高下之分不应成为存在与否的标准。完全可以对某些文化垃圾进行批评,顾彬认为《狼图腾》对德国人来说是法西斯主义,这本书让中国丢脸。我亦有同感,这部在排行榜上停留数月的畅销书,在我看来就是一部文化垃圾,甚至是文化毒品。但这并不等于我赞同采取行政手段把它禁止,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正如样板戏属于特定时代的产物,并非不能动摇的经典,但也没有必要把它们彻底取缔。对于一个个体来说,他完全可以批评某部作品是文化垃圾,也可以抵制他眼中的文化垃圾,拒绝购买或者阅读;但对于有关部门来说,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就应该允许各种文化哪怕是文化垃圾存在,它可以表彰它眼中的文化经典,但不应禁止它眼中的文化垃圾。
   
    “文化垃圾说”成为一种“声东击西”的宣传策略,它们的目标并不在于文化垃圾,而是以此为借口扩大自己的公权范围。在有关部门那里,存在着“实名制迷信”,网络垃圾通过网络实名制遏制,手机诈骗通过手机实名制遏制,甚至连自行车失窃也要通过实名制,更有人大代表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允许警察随意查验居民身份证。他们的理由非常简单也非常雄辩,那就是此举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打击犯罪分子。实名制真的能够消灭文化垃圾乃至打击犯罪吗?这个问题需要有详尽的研究才能回答,即使实名制具有一定的效用,它就可以不加限制的推行吗?实名制或许可以维护社会秩序,但是未必维护公众权利,这两者并不总成正比,它对个人隐私和公众自由具有一定的限制作用。如果强行禁止文化垃圾,我们很有可能任何文化也无法生产,除了极少数极端自负或者自卑者,谁也无法断言他即将生产出的文化究竟是经典还是垃圾?有关部门的官员称,“判断文化作品或行为是否是文化垃圾,标准在于它对社会和子孙是否有害”。既然如此,就应该把文化垃圾的评判标准交还给公众和时间,而不是由行政部门越俎代庖。
   
    最后,为了尽量避免可能产生的误读乃至错读,我再次重申本文的观点:为文化炒作和文化垃圾一辩,不等于为文化炒作和文化垃圾叫好,但“恶搞文化”、文化炒作和文化垃圾之间没有必然关系,不能将它们捆绑在一起。“恶搞扩大化”沿袭了历史上诸多类似事件的“扩大化思维”,是一种“移花栽木”的批判策略;一些文化丑闻的当事人批评揭发者进行文化炒作,是一种“围魏救赵”的公关策略;行政部门以批评文化垃圾为借口实施扩权的行为,只是一种“声东击西”的宣传策略。文化垃圾和文化经典的标准不能由行政部门统一制定,每一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评价体系,也可以批评或者支持;行政管理部门不应以维护公众利益为由,取消或者代替公众做出评判。只要没有违反法律,文化垃圾也有存在的权利。ww.tecn.cn )
      
    【注释】
    ① 王媛:《胡戈:坚持恶搞,绝不领“证”》,载《青年周末》2006年8月24日。
    ② 曹建文:《红色经典不容“恶搞”》,载《光明日报》2006年8月10日。
    ③ 李立强等:《北师大21岁“跨国副总裁”调查》,载《新京报》2006年12月15日。
    ④ [德]本雅明:《发达资本主义时代的抒情诗人》,99页,张旭东、魏文生译,北京:三联书店,1989年。
    ⑤ 王晓渔:《样板戏美学的“地下工作者”》,载《南风窗》2003年4月(上)。
    ⑥ 戴嘉枋:《样板戏的风风雨雨》,57页,北京:知识出版社,1995年。
    ⑦ 张鸣:《谁的红色 何来经典》,载《炎黄春秋》2007年第1期。

0

热点资讯

© CopyRight 2012-2023, zgnfy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06009411号-2 川公网安备 51041102000034号 常年法律顾问:何霞

本网站是公益性网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对该部分主张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将采取适当措施,否则,与之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 移动端
  • App下载
  • 公众号